第三章国土资源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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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土资源保护
第三章国土资源保护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依托和重要基础,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十多年来,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积极开展各项土地基础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土地市场,加大土地保护力度,并建立了“以证管地、凭证用地、以图管地”的新机制,使辖区的土地管理逐步走上全面、科学、依法的轨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稳定了辖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一节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科学管理土地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1990年后,全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土地调查,掌握了土地数量、质量变化规律,建立了一套地籍管理模式,实现了以地权登记为主的地籍管理向多目标的地籍管理的转型。
一、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实质是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即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确保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块地,即指一个或几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一个地块。
1992年下半年,石家庄市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全面开展了城镇初始地籍调查工作。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从1993年初开始对所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他们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权属单位进行了细致地调查,确保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截止1995年底,辖区8个街道办事处,实际测量土地使用面积14.3k㎡;街坊185个,实际测量宗地4832宗;可验收发证宗地3983宗,发证率达82.43%。
1995年,地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1992年至1994年调查的基础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审查、续调查发证,即对1994年度完成的休门、建安、解放三个办事处的权属审检和验收发证工作。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于当年8月和11月,分两次邀请市土地局对辖区1324宗地、54个街坊进行了内外的验收,特别是建安、解放两个办事处,验收合格率达99.5%。
其次对东华、(阜康部分)两处进行了外业地籍调查、权属调查、测绘成图、权属审检等工作,并于12月中旬邀请市土地局对2000余宗地进行了验收。
经过三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工作面积100%,验收发证率达82.43%的目标,圆满完成了国家、省、市土地局规定的到1995年底发证率达80%的工作目标。
完成基本项目一览表
年限
项目
办事处(个)
街坊
(个)
面积
k㎡;
宗地
验收
发证
备注
1988
申报
8
185
14.3
6332
1988-1995
拆迁
10
0.2
1500
北、三条区域
已测并发证
1992-1995
完成
8
185
14.3
4832
3983
2003年10月至2005年底,全市开展对所辖城镇更新地籍调查。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专门成立了“桥东区城镇更新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徐志刚局长任组长,地籍科负责组织实施,下设桥东区城镇更新地籍调查办公室。
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掌握了辖区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和用途,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市地籍管理的数字化,为今后科学规划、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论证以及房屋的拆迁、用地普查、公共设施配套等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并为水文、地质、地震、环保等方面的分析论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数据。
截止2005年底,地形南北长约17972米,东西最宽处约3775米,最窄处约974米,总面积43.07平方公里,其中国有土地面积为20.5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为23.02平方公里。
辖区划分为9个街道办事处,77个街坊,共计2893宗地,绘制地籍图198幅。
(加照片:
国有、集体、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样本封面)
二、土地确权管理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是确权发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土地确权管理的关键。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在专门簿册上进行注记的一种制度。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依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登记者的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是否合法;检核宗地面积,对解析边、图纸边、实测边进行检核;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申请面积和调查面积以及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是否合法。
审查无误后,再填写土地登记卡,依法登记,确定权属,颁发土地使用证。
按上述程序,先后对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从1993年初开展初始登记,到2005年底,全区共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19284个。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998年,辖区开始全面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和发证工作,据统计,全区共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6723个。
(三)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年限
国有土地
使用证(宗)
住宅楼国有土地
使用证(宗)
集体土地
使用证(宗)
1993-1996
17692
1997
148
1998
148
6723
1999
209
2000
213
2001
201
56
2002
224
6602
2003
101
17488
2004
68
10005
2005
280
3771
合计
19284
37922
6723
2001年,对辖区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普查,到2005年底,共发放个人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证37922个。
历年办理土地使用证一览表
三、土地档案管理
(一)土地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土地档案管理是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对开展土地监察活动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利用半年时间,集中整理1993年以来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
土地调查、登记、建设用地、案件处理以及已出证的所有国有土地卷宗等,分别按街道、街坊、宗地分类归档,依次排列放入文档柜里。
并编制检索工具:
目录、归户卡等,为迅速准确地查找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和实现档案价值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建设用地大清查、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等工作中,土地档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自1990年以来,提供可查询档案63635个卷,接待30000余人次,解决土地权属纠纷200余起。
(二)土地档案的查询和管理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以来,为了有效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对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限制查询主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查询主体的确认制度、查询资料的登记制度。
即:
对查询人的身份(特别是委托查询人的身份)要认真进行核对,需出示查询证明信,并经主管局长、科长签字后,才允许其查阅档案。
(3)对查询的资料名称和内容要进行登记,特别是对相关资料的摘录、复制,更要记录全面,做好备查。
其他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调取档案资料,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随着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档案管理的不断规范,1994年,经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档案管理晋升为三级。
(三)土地档案备忘录
随着土地调查的进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和管理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体的土地所有权。
1990年5月19日颁布了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始实行出让、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1年6月25日全国第一个“土地日”(6月25日),加大力度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增强公民的土地意识。
1992年市政府颁布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发证办法》第41号,对我们进行土地登记具有指导意义。
1996年至1998年开始陆续发放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8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99年,根据市土字[1999]16号文,开始对辖区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年检。
通过年检,查处违法占地百余宗,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近千宗。
经年检合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市土地局年检合格章。
2000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办[2000]60号文,开始为辖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个人集资住房和商品房居民,办理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对辖区的城中村进行摸底调查。
同年,市国土局[2002]37号文,每年对辖区的32块测绘标石进行定期检查和保护。
2004年,(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严格土地管理、严把土地闸门、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
《决定》全面科学地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16个字,叫做“产权明晰,用途管制,集约节约,严格管理”。
《决定》强调搞好农村土地的关键工作,以确保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益,明确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提出了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个叫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一个是实现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制度,叫做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土地规模。
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循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用地法律法规,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切实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推行了建设用地的全过程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各项补偿、安置标准,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妥善解决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和生活。
(一)审批权限
1992年5月3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如何贯彻实施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国家征用郊区土地的试行意见》。
12月,石家庄地区土地局颁发了《关于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的暂行规定》,使建设用地管理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补偿安置
1987年4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安置补助费做出规定,石家庄市执行的是: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外,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将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改为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要经省政府批准,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同时,增加了“对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从而保障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地审批程序一般为:
1、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用地单位持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主管上级出具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2、市土地管理局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有关证件和当年度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对未预报用地计划而又需要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三资”企业用地,用单位按程序补报用地计划。
3、用地单位持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用地指标通知书》,在城镇规划区内用地的,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在城镇规划区外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出示《建设用地选址定点意见书》或在地理位置、征地平面布置图上签署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加盖业务章。
4、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的,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用地的,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审批手续。
5、为落实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五统一”,今后,国家建设单位用地均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同级政府征地。
土地管理局做为政府职能部门分别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
征地协议书签订后,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和出让业务费等税费。
6、用地单位缴纳税费后,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报批,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7、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实地丈量界定。
8、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荒芜满一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由土地管理部门罚收荒芜费,连续荒芜两年以上的,加倍罚收荒芜费,并限期恢复生产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乡镇企业用地管理
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发展,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日趋增长,一个时期以来处于失控状态,违法占地现象屡屡发生。
其违法占地中,特别是砖瓦窑占地特别严重。
对此,国家逐步加强了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一)审批权限
1982年7月,《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1、社队企事业建设用地不足3亩的,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不足10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石家庄地区行署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社队兴办砖瓦厂确需占用耕地不足5亩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的,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企业单位与社队联营的企业,其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规定办理。
4、农村专业户生产性用地需要另占生产场地的,由本户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要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4月27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实行和国家建设用地统一的规定标准。
(二)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用地,原则上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逐步向以出让方式供地并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形式建设三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可按乡镇企业占地手续办理。
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是新建立的企业名称。
2、乡镇企业的计划文件,按照各地不同的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是计委或上级主管(乡镇企业局等)部门下达的有效计划文件。
3、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即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按出让的方式供地;在城镇规划区外,异地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的,也应将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占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自己的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的,可办理占地手续。
4、对利用集体土地联营、合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一律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办理相应的征划、出让手续。
5、村办小学和公益事业可附计划部门和教委文件办理占地手续。
6、严格控制砖瓦建设用地。
7、办理乡镇企业占地的协议中必须注明土地所有权不变、占地期限等。
乡镇企业因关、停、撤、散不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8、《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未批先占等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办理征地手续时,原则上按其用途属于出让范围时,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上报补办用地手续时,要附送违法占地单位的书面检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决定)和处罚凭证。
(三)用地形式
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户办、合伙办)占用土地的方式及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大体有以下几种:
1、批准占用。
乡(镇)办企业用地,经过批准,按征地规定办理对被占地单位补偿,其土地归乡镇集体所有,使用权属该企业。
村办企业,土地所有权不变,仍属村集体。
个体户、合伙户办企业,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用地户只有使用权。
目前,在乡镇企业中,一般是采取批准占用方式提供用地。
2、入股联营。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联营企业。
对于此类企业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两种供地方式方:
一是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联营企业享有使用权。
二是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双方签订协议,经过审核报批后,联营企业有土地使用权,负担农业税,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单位。
3、统一征用。
在县城和重要集镇,结合小城镇建设,由国家(当地政府)分期分批统一征用部分集体土地,或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企业、商业经营场地;或按其办厂、经商规模,以公开拍卖、协议、出租等形式,出让所需地块,按照规划和使用要求由业主自行建设。
凡使用统一征用的土地的,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4、利用自家宅院。
这种用地形式,一是节约土地,二是节省占地费用投资,三是生产、生活两方便。
一般较小规模的家庭加工业广为采用这种形式。
三、宅基地用地管理
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1993年石家庄地、市合并。
其后,各县(市)区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掌握:
①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的村庄控制在2分以内;②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村庄控制在2分5厘以内;③山区村民占用荒地建房可控制在3分5厘至7分。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范围
2001年石家庄市区划调整后,桥东区从原郊区土地管理局接管了1个镇和11个社区居委会,包括桃园镇所辖的桃园、柳辛庄、柳董庄、柳林铺、肖家营、红旗、庄窠、陈章、前进9个社区居委会及汇通办事处所管辖的塔谈、留村两个社区居委会共有宅基地7623处,占地面积约3872亩。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桃园中心所具体负责对宅基地的管理。
桥东区农村宅基地分布情况一览表
村名
总面积(亩)
总人口
户数
村庄占地(亩)
柳董庄
2494.14
2780
882
660.3
肖家营
5653
4900
1555
1068.5
陈章
685.1
1230
390
287.2
庄窠
218.4
1000
317
187.6
前进
1485.3
820
220
245.1
柳辛庄
3081.1
5500
1746
852.9
柳林铺
2419.46
1602
508
336
红旗
1233.24
380
105
236.6
桃园
1490
3240
900
650
留村
2482.87
2620
1200
716.6
塔淡
2869.7
4330
1610
1302.2
合计
23964.71
26952
9433
6205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难点,也是乡村土地管理的重点,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得不好,将影响到农村的稳定。
对此,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预防和制止恶性案件发生,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所辖行政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对宅基地进行登记,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对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1年,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接管11个自然村后,对档案移交做了认真审核。
2002年,利用一年时间对所属宅基地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共查出一户多宅203处,乱扩乱建700多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超占面积在20平米以内的进行了罚款;对超占面积在20平米以上的责令进行了拆除。
在此基础上,绘制图纸22869张,并把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户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进行统一管理。
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
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
对符合建房条件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农户,可以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占用耕地的还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成后凭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
未取得用地许可证擅自占地建房的,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其占用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进一步完善动态巡查制度,超前防范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
他们成立了三个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的巡查区域,签订责任状,确保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
要求每3天对所负责的辖区巡查一次,查看有无违法占地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
对工作小组没有按规定要求巡查的,或行动迟缓、或处理事件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四年来通过电话举报达100多人次,接待村民来访91人次;还在11个自然村聘请了15名协管员,负责本村强占和扩建土地的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每季度都要组织协管员进行一次非法占地分析会,对发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求妥善处理。
截止2005年底,共依法处罚非法扩占土地200多人次。
依法调解宅基地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经过了土改、农业合作化、农村公社化、四固定、农业学大寨土地平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共6次大的变迁,土地权属已无文字数据可查。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里,农民手里无任何合法的凭据来证明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
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清、界限不明,导致土地纠纷不断。
加之桥东区处于省会边缘的特殊地理位置,村民经商意识强,法律意识淡薄,未批先占地、非法乱扩乱建时有发生。
几年来,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的工作人员总是耐心地做村民的疏导工作,向村民宣传土地国策和法规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用典型案例教育村民,劝阻村民立即停工停建,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对劝阻不听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的工作人员都会进村入户,到田间地头和村民面对面交谈,帮助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劝说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至2005年,共调解较大的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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