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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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执行部门执行责任签名生效日期
第1条矿井与采区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该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风中。
矿井准备采区必须构成设计的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
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少必须设置三条上(下)山,其中一条专用回风巷。
煤层群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每个上、下山采区,采用联合布置时,都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卷。
4.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即各工作面的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巷之前不得任意贯通,与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条或一段回风巷道)。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需进行串联通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制订和落实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其中:
采掘、掘掘串联通风的,必须经矿长批准;采采串联通风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不得串入回采工作面。
必须串联通风,经批准后执行,也只允许串联1次。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
突出矿井的岩石巷道串联其他工作面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
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包括一条上山、下山巷道用风门隔开两用的,对于下延采区,上部生产、下部开拓延伸的采区,胶带巷(设计进风巷)上段进风,下段是掘进工作面回风,要求最下部掘进巷道距离生产采面两个区段(大于300米,回采与掘进工作面均各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而且采区下延巷道不少于2条。
7.矿井、采区设计中应严格控制使用角联通风巷道。
在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控制使用角联通风。
严禁采区(采掘工作面)角联通风。
禁止在角联巷道中设置永久硐室。
设置临时硐室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风向稳定。
8.每个生产采区应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能实现局部反风。
9.两个生产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
11.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
矿井总进、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要断面规整,支护良好。
矿井回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米以外的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
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12.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所辖范围的所有井巷进行普查、鉴定。
并要建账上卡,填绘矿井井巷失修情况图。
矿总工程师每季度应亲自对矿井和采区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影响通风的问题。
13.每一矿井每月必须对矿井通风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通风系统的意见报局总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2条矿井主要通风装置运行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抽出式通风。
主要通风机(供全矿井、一翼或分区使用)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1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在运行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
在建井期间可装置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
备用通风机或电动机和配套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继续使用。
矿井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应设有与变电所直通的双回路供电线路,不得挂用其他负载。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5.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1次。
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和改造老风机投运,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每年必须进行1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
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3条矿井通风设施
1.矿井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置正规测风站。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3.严格控制每个生产采区内的风门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组30道(一组风门3道的均按2道统计),并经常予以优化,所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
通车车场应设置自动风门。
凡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设施标准进行构筑、管理。
为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总回风巷,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准设置调节风量设施(调节风窗)。
为掘进期间服务与采区进、回风上下山沟通的联络门,在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原则上应将该风门的位置接有关规定改成挡风墙。
采面系统在掘进准备中应控制设置使用边切眼。
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应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许设一个中切眼。
当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应将边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关规定改为挡风墙。
如需保留而不设挡风墙时,必须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抽出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在不与其他规定冲突下,原则上设在回风侧;压入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原则上设在进风侧。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
采区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并喷浆堵漏,全部封闭采区。
否则应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达(3%以上时,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在24h内封闭。
6.严格控制进回风巷平面交叉。
否则平面交叉地点,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第4条通风和风量测试分配
1.矿井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台账)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风井有提升设备或矿井通风为压入式通风的,不低于80%。
2.矿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生产布局,按照矿井风量计算和分配的具体规定编制月配风计划。
对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的工作地点,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
否则要停止生产或以风定产。
3.矿井(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等)的生产能力要与通风能力相匹配。
矿井的通风能力(包括矿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生产能力,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每月按要求进行一次核定工作。
4.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分析,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5.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采取措施。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第5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
1.掘进工作面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必须有完整的工作面通风设计。
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应根据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等级、温度、通风系统,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的选择确定。
其通风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
(3).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工作面与风筒末端距离。
(4).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应附有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图(包括报警值、断电值)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2.掘进巷道应采用开掘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水射流通风机,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掘进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铺设。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2)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具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
对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险、断面≥10m2、送风长度超过1000m的掘进工作面,应推广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800mm以上)风筒,保证末端风量和巷道风速符合要求。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通风。
(5)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内容应有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看管单位、看管人等。
(6)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通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风机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和通风调度汇报。
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h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同时设瓦斯检查点。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4.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倒台(换机)、闭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突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①双风机、双电源,有自动倒台(换机)和自动分风装置。
②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③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④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⑤监测分站实行专用电源。
⑥推广三趟电缆供电。
(2)低瓦斯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①单台(或双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②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③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④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⑤监测分站供电应与生产电分开。
(3)岩石开(拓)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①单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供电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②局部通风机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③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说明:
①高、突掘进工作面:
是指按高、突管理的煤与半煤岩工作面。
②双风机:
是指主、副局部通风机。
要求主、副局部通风机通风能力相等。
③双电源:
一路是主风机的“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电源;可接多台主风机和监测分站。
另一路是来自变电所不同回路、不同变压器专为副风机供电的电源,可接多台副风机。
若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也可接其他负荷。
④自动倒台:
是指主、副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互相换机),要求两台互倒时要有3-20s延时(可调);以免损坏分风器。
主、副风机全停运后,来电时必须人工启动,严禁自动启动。
2×30KW对旋局部通风机前、后级不能同时启动,必须有15—30s时。
⑤瓦斯、风、电闭锁:
是指掘进巷道瓦斯超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且断电后只能人工复电。
⑥三趟电缆供电:
是指两趟电缆专为主、副风机供电,另一趟电缆为生产供电(若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可与副风机同变压器,否则,要来自不同的变压器)。
⑦监测分站专用电源:
一种接法是与主风机共用一台低压总馈电开关,设专开关,专电缆,由变电所直接供电;另一种接法是接在主风机开关的电源侧,但必须保证分站的备用电池完好,且有正常的供电能力。
⑧采、掘供电分开:
是指采煤、掘进工作面供电分别来自变电所不同的变压器的供电方式。
第6条通风系统图的绘制
1.每一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系统网络图。
矿井井田范围大或开采多个煤层(组)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区或分层(组)通风系统平面图。
三种通风系统图要相互对应,标出节点、分支号,网格图要附节点、分支号的说明。
2.矿井每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修改完善。
每季度向集团公司通风部门交换一次。
3.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要说明全矿井通风状况,充分反映出煤组之间、采区之间的相互关系。
采用单线条绘制时,要能够说明巷道层位关系。
原则上使用1:
2000或1:
5000比例尺绘制。
巷道着色按地质图的规定执行。
采区内煤层(组)着色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在图例中说明。
4.分层(采区)通风系统图,要求用双线条绘制。
比例尺原则为1:
2000。
同时在图纸左上角绘制一个8开纸大小的简化示意图,要求说明该采区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所处位置和同其他采区关系。
5.图幅规格原则上以矿井走向长度为图幅长度,倾斜长度为图幅宽度,实际宽度应以标准图纸为准。
6.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按要求标明标清下列内容:
(1)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的位置和范围。
(2)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编号。
(3)采煤工作面的名称、月推进度、推进方向、风量等。
(4)掘进工作面的风机安装位置、数量、额定功率、全风压供风量。
(5)与网络图对应的节点和主要地点的标高。
第7条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与确定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瓦斯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应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4.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新矿井设计前,地质勘探部门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矿井瓦斯等级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
低瓦斯矿井中,个别采区瓦斯量涌出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5.低瓦斯矿井中有瓦斯喷出的区域为高瓦斯区。
有瓦斯喷出是指在20m巷道范围内,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喷出危险区域。
第8条瓦斯检查
1.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及尾巷,掘进工作面的进风、迎头和回风及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等处的瓦斯浓度检查。
机采工作面另配一名跟机瓦斯检查员,负责机组前后20m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瓦斯浓度的检查(跟机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有矿总工程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规定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工作面,巡回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风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4)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9条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极限及处理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0.75%,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有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综合机械化,水采和煤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浓度最高不能超过1.5%,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通风巷必须保持设计断面。
(3)必须制定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等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10条瓦斯积聚超限的排放与追查处理
1.瓦斯排放:
(1)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和采空区等,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处)总工程师座阵指挥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巷道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有通风科队)长现场指挥排放。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老巷、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由矿总工程师组
织实施并座阵指挥,通风副总带领有关人员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落实责任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负压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严格按不超过0.5%控制。
(6)在瓦斯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职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7)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
以此类推,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都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
(9)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瓦斯排放有矿通风科负责做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查。
2.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有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1.5%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浓度在1.5%以下者,由驻矿安监处长(或安全矿长)主持,矿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3)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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