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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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基本制度
更正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境外机构:
经查,2007年10月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运行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7]137号)有误,请以此件为准,原件自行销毁。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工银发〔2007〕137号
关于印发《运行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境外机构:
为适应全行机构改革需要,构建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和创新型、价值型的现代商业银行运行管理体系,明确运行管理职能,规范运行管理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全行业务安全运行,总行制定了《运行管理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一、中国工商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
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编写说明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运行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业务核算行为,防范业务运行风险,构建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商业银行运行管理体系,促进全行各项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运行管理,是对全行各项业务进行组织核算和对业务运行流程进行规划、设计、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各行网点前台、业务集中处理后台等处理的各项业务、产品及其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凡涉及业务核算的组织管理、操作流程、核算要素、资金清算、参数管理及其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事项均属于运行管理的范畴。
第三条运行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管理职能、流程管理职能、风险管理职能和服务支持职能。
核算管理职能,指对本行各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反映,对各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管理和控制。
流程管理职能,指以实现产品和服务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业务核算流程进行统一规划、科学设计。
风险管理职能,指对业务核算过程和业务运行流程中的操作风险进行管理与控制。
服务支持职能,指按照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将各项金融产品转化为金融服务并提供业务支持。
第四条运行管理的目标是构建运营集约化、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商业银行创新型、价值型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全行业务安全运行,达到业务流程与管理流程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运行管理遵循运营安全、核算规范、流程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构建全行统一高效的业务运营平台的基础上,规范业务核算行为,完善运行管理流程,强化风险控制能力,提高服务支持水平。
第七条本行的运行管理工作,应在董事会及行长领导下,由运行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运行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业务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是全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是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
境内外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执行本制度。
境外分支机构执行本制度时,如遇当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政策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业务运行流程应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凡各项业务、各类产品涉及业务运行模式的确定或变更的,应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核准。
各项业务、各类产品的系统研发,其流程涉及业务运行的,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运行管理部门确定或核准。
涉及业务运行流程的制度、办法,由运行管理部门制定(修订)或核准。
第十条运行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务核算实施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涉及业务核算的制度和办法,由运行管理部门制定(修订)或核准。
根据全行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的要求,业务核算的主体、级次、组织形式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变更应经其核准。
本行组织业务核算中所使用的地区号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本行组织业务核算所使用的网点号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由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本行的资金清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
清算业务应确保安全、及时、准确。
各级清算机构办理资金划拨及资金业务核算,应按照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有效指令办理;办理各类资金清算应确保资金及时到达指定账户。
新增、变更、撤销本外币通汇机构以及加入、退出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应统一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核准。
第十二条本行核算使用的各类账户应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核算内容、使用范围和级次使用账户。
本行各类账户的账户属性(应用号)由总行统一确定。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由支行以上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业务处理和现金营运的集中层次、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核准。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内容、作业模式、工作流程,由总行统一规划并核准。
第十五条本行的客户对账实施统一管理。
客户对账的集中级次、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由总行统一确定。
客户对账范围、对账方式及对账频率,由总行统一规定。
本行建立统一的客户对账平台,统一对账信息,统一对账开发流程,统一对账制度办法。
有关客户对账的业务需求由运行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客户对账的业务制度由运行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全行业务系统参数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本行业务系统参数实行总行统一设计、集中管理、分级维护,其管理标准、范围、权限由总行统一确定。
第十七条本行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由运行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业务核算管理
第一节组织核算
第十八条组织核算是对全行各项业务制定核算办法和规程,利用各种业务渠道,通过系统处理平台进行业务处理、完成业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的过程。
运行管理部门是全行业务核算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组织核算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账务组织体系,统一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核算及流程,实现全行业务安全运行,达到核算质量与服务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条各级行在组织业务核算过程中应建立业务准入机制。
凡涉及事权划分、核算要素、核算流程等组织业务核算的相关事项,均应经过运行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各项业务的核算需求审定、核算流程设计、参数设计维护、账务数据变更等工作由各级运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行应按照业务开办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根据规定的核算内容、核算级次、核算方式,及时、准确地组织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实际发生的业务及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行应合理安排劳动组合,根据网点与集中运行机构的业务规模、业务种类,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业务核算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利。
第二节账务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保证核算结果一致。
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业务核算应符合账务组织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业务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记账规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进行业务核算。
发生核算差错应经有权人授权或审批后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业务核算必须有账有据,及时记账,当日结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七条查询查复应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有查速复,复必详尽。
受理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应符合规定程序。
第三节核算要素管理
第二十八条核算要素是实施业务核算的要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等。
核算要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总行明确种类、制定式样、安排印刷、刻制。
各项业务涉及新增、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事宜,均应通过总行审定和批准。
第三十条会计凭证管理包括对空白重要凭证和一般凭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空白重要凭证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实行分人使用、分开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领取会计业务核算专用印章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
第三十三条会计业务核算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各级机构办理业务核算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会计专用印章,不得串用、混用、提前或过期使用和在无真实经济业务事实发生的单据、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第三十四条密押管理包括系统密押和手工密押管理。
系统密押分为全功能银行系统密押和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密押;手工密押分为应急密押和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密押。
系统密押由总行统一管理,辖内密钥由一级(直属)分行管理;手工密押由各行分级管理。
密押机具包括各类密押器、密押器IC卡、发行器、跨行支付密押卡等,按照重要物品机具进行管理。
密钥的更换必须按规定统一进行。
第三十五条空白重要凭证、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非营业时间入库或保险柜(箱)保管。
第三十六条核算要素领发、使用、保管等各环节的交接手续应严密、规范。
各行应对核算要素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节账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账户管理包括对银行结算账户、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内部账户应按规定严格管理。
内部账户账号序号、账户名称、余额方向、科目归属等设置标准由总行制定。
内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十条各级行应根据业务核算内容正确使用内部账户,建立和完善内部账户核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节支付结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票据和其他结算方式,其中票据指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其他结算方式指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等。
第四十二条办理支付结算应准确、及时、安全,并做到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第四十三条支付结算代理是指金融机构间通过签订代理协议,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种类和范围由总行相关部门与运行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下级机构需要增加代理业务种类必须逐级报总行审批;增加代理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节现金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现金收付款应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办理,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按券别操作,当面清讫,一笔一清,日清日结。
第四十五条现金、实物换人经管应按约定方式当面确认,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第四十六条各行应严格执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审批及身份认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发生现金差错,应纳入现金溢短核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寄库款箱应双人加封,双人押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入库代保管物品应与现金实物分别保管。
第四十九条金库管理应坚持金库主任负责制,坚持授权不授责。
应做到双人管库、同进同出。
金库门锁钥匙(密码)应实行分人保管、单线交接制度。
第五十条现金、实物出入库遵循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各级行应建立查库制度,对所辖金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日间大额款项出入库、营业终了以及检查人员查库后必须轧结库存。
第五十二条各级行应建立现金营运指标体系,实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合理调配现金备付,提高现金营运效益。
第七节清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资金清算是指清讫本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本行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客户款项收付、进行内外部资金交易等业务所引起的相互划拨和清算资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全行清算业务应通过各级清算机构办理。
清算业务采取逐级管理的方式,下级行清算机构接受上级行清算机构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五条各级行应在其上级行开立清算账户,同时按照需要和相关规定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同业机构开立清算账户。
第五十六条清算业务管理包括系统内人民币汇划、跨行支付业务、外汇汇划业务、债券业务、资金市场业务、资金调拨业务、存款准备金调缴业务资金清算等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资金清算活动须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统一进行。
第五十八条各级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的报送频率、报送格式向上级清算机构做出报告,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各级清算机构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及清算业务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六十条各级清算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制定业务应急预案,确保清算业务的安全、平稳、连续运行。
第八节参数管理
第六十一条参数是指对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具有重要控制作用的数据变量,是规章制度在系统中的管理标准,是保证业务系统稳定运行和账务核算正常开展的核心和基础。
第六十二条参数管理是指对业务系统参数从规划设计、制定标准、监控管理,直至引导和控制各项业务处理流程,实现系统运行的过程。
第六十三条参数管理应做到依法合规、集中管理、重点监控。
第六十四条总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业务参数的统一规划设计和管理以及主要参数表的维护;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在总行授权下,负责辖内地区参数表的集中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六十五条参数管理系统是参数管理的平台,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对该系统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优化和业务应用管理。
各项参数的信息标准均由总行统一确定与发布。
第六十六条各级行通过参数管理系统对参数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参数维护必须以业务需要为基础,依据有效的凭据,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严格按内控管理流程和规定进行,确保参数设置安全合规、准确完整、及时高效。
第六十八条参数表数据、差错信息、业务资料等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各级行应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七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七十一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实行专库(柜)保管,专人负责。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二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以纸为介质保存的纸质档案和以磁、光盘、缩微胶片等载体为介质保存的电子档案。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七十三条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均可作为查询和检查的依据。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保管的期限相同。
第七十四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和保管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第七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组织销毁。
如尚有未了事项,应在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组织销毁。
第四章流程管理
第七十六条业务运行应遵循效率原则,通过业务流程的重组与持续改进,扩大业务集中处理的范围,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业务流程设计优先采用集中处理模式和直通模式。
第七十七条全行性业务流程由总行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七十八条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柜面业务处理标准,优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增强业务运行能力。
第七十九条网点应按照提高效率、加强服务、防范操作风险的原则科学设置柜面劳动组合,严格按照柜面业务处理标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柜面服务水平。
第八十条规模化、批量化等非实时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应在各层次的业务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实现业务的集约处理和操作风险的集中控制。
第八十一条业务处理中心应通过客户信息与业务运行查询系统,提供业务数据自助及人工查询服务。
第八十二条业务处理中心应建立人员、场地、系统(异地)备份机制。
不同业务处理中心的运行业务数据应做到互为备份。
第八十三条现金、实物保管与调拨,现金整点与清分,上门收(付)款等业务集中现金营运中心办理。
现金营运中心作为现金集中管理部门,实现现金营运的集约化管理,是以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为主要对象的物流管理中心。
第八十四条各层次的业务集中处理机构在业务上应接受本级行运行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业务系统管理包括对业务需求设计、系统投产确认、系统运行和系统参数的管理。
第八十六条运行管理部门应参与各类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
对涉及业务核算和参数设计的需求,必须由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审定、批准。
第八十七条总行运行管理部要加强对系统投产的管理,根据各级运行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提出投产意见。
第五章运行质量管理
第一节事权划分
第八十八条事权划分包括业务核算操作权限划分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第八十九条事权划分实现方式分为系统控制授权和手工审批授权两种方式。
第九十条各级行在办理业务核算及审批重要业务事项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管理级次、业务种类和核算金额,确定不同级别的业务核算人员的操作、授权和审批权限。
第九十一条重要业务事项审批级次分为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
第九十二条授权人员和审批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不应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其权限转交下级授权、审批人员。
第二节重要事项核准报备
第九十三条各级行应建立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制度。
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是指可能或者已经与我行业务运行质量、运行效率、运行安全相关联并对其产生一定影响的业务事项。
重要事项按性质分为核准类事项和报备类事项。
第九十四条核准类事项主要包括自行开发涉及业务运行的系统,新增或撤销核算主体或者调整账务核算层次,业务集中处理的级次、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监督的业务范围、作业模式、工作流程,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和对账范围,事权划分实现方式,会计档案缩微的范围和内容改变,会计凭证、登记簿、对账单的增加或格式变更,规定额度的错账冲正等事项。
第九十五条报备类事项分为报告类事项和备案类事项。
报备类事项主要包括发生案件、重大事件,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发行器、应急密押器(应急密押卡)、押数机具、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会计档案等发生丢失、被盗、损毁,规定额度的错账冲正等事项。
第三节岗位管理
第九十六条各级行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业务运行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加强关键岗位管理。
第九十七条运行管理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核算管理中掌握重要核算要素、商业机密,从事高风险业务操作以及赋予重要业务审批权限、履行监管职责的岗位。
第九十八条各级行应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合理设置业务运行岗位,确保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互为制约,相互监督。
第九十九条关键岗位人员应有计划、分步骤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可依据岗位的特点采取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形式。
第一百条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岗位轮换的,应实行强制休假和在任职期满后离岗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岗位轮换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各行应建立关键岗位准入、退出标准。
第四节业务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为加强对业务运行风险和质量的管理,各行应建立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城市分行应建立监督中心。
监督中心的质量控制内容和标准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直属)分行在执行统一业务监督标准的基础上,报经总行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业务监督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在风险预期控制范围内,监督中心应建立科学的数据模型分析风险交易,缩减高频率、低风险核算事项的监督,突出大额、重要、特殊、异常交易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业务监督应实行连续监督,保持监督的序时性和及时性。
第一百零七条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风险的程度,建立监督业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监督中心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评估工作,建立操作风险数据库,根据发现的业务风险和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以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监控、识别、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各级行应完善以网点业务运行风险营业经理负责制、支行业务运行风险总会计监管制、二级分行业务运行集中督导制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框架。
第一百一十条总会计负责对派驻机构及辖属网点业务运行管理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履行运行管理职能,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承担重要业务事项审批职责,监督检查差错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营业经理负责本网点的事中控制、业务授权、落实整改和业务培训等。
营业经理实行现场坐班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运行督导员负责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本行及辖属机构本外币相关运行制度执行的规范性、流程管理的科学性以及业务操作的严密性等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业务辅导。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查机构或人员应积极配合运行督导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第一百一十四条运行督导员应与总会计、营业经理密切配合,加强相关业务辅导,以提高基层业务部门风险防范水平。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五节对账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账范围包括客户对账、系统内对账和外部机构对账。
客户对账包括单位存款账户、单位贷款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个人理财账户等账户的核对。
系统内对账包括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系统内备付金、定期存款、系统内借款、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往来收支等账户的核对。
外部机构对账包括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等开立账户的核对。
第一百一十七条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设立对账中心负责集中对账工作。
对账中心业务上接受本级行运行管理部门指导。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账管理应遵循岗位独立、人员分离、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所涉及的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日常运营、系统开发由总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客户对账分为一般账户对账和重点账户对账。
一般账户和重点账户的划分上限标准由总行制定。
一般账户应采取邮寄对账、电子对账和分户账对账等日常对账方式。
重点账户除开展日常对账工作之外,可实施面对面对账管理,作为强化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补充。
第一百二十条本行向个人、对公客户提供对账服务时,应与客户签订协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账中心应加强对账处理流程管理,并对反馈的对账信息及时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处理。
第六章运行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一节运行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运行机构是指行使业务运行及管理工作职责的机构。
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置运行管理部门或履行相关职能的业务管理部门,指定运行管理负责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各行应合理设置各类集中运行机构,承担清算、业务集中处理、现金营运、业务监督、对账、参数管理等业务运行后台集中业务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汇机构是指办理资金汇划、资金清算、支付结算代理等业务的营业网点、内设机构以及代理签发我行银行汇票的其他金融机构。
通汇机构的业务资格、开办条件、业务要求、通汇机构代码等由各级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通汇机构的新增、变更、撤销须符合相应的办理条件和要求。
通汇机构管理实行二级分行申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核、总行审批准入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运行机构和下级运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运行机构接受本级及上级运行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各项业务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审核、监督、分析、报告等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级行运行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业务运行行使专业管理职能。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参数管理人员属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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