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小版本税管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个体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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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小版本税管员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个体讨论稿
税收管理员工作守则
(个体税管员版)
石鼓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
篇首语
为了切实落实个体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税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本工作守则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岗位职责篇
1、户籍管理;
2、税收征管;
3、档案管理。
二、目标考核篇
1、考核方式;
2、考核内容。
三、应知应会篇
1、相关文件;
2、相关文书。
一、岗位职责篇
(一)户籍管理
1、开业登记管理
①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验、实地调查,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中应由地税机关填写的内容。
②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包括: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合伙人数、雇工人数、经营范围及其建帐情况;应缴各税费种的认定及有无代扣代缴事项、征收方式核定、申报和缴税方式认定以及房产、土地、车船等信息资料。
③税收管理员在对个体工商户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新开业户,应在工商登记办理一个月内或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账建制等有关涉税事宜。
④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办的纳税人,税管员应在收到区局征管科传递的应办证户信息资料之日起15日内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新办证的单位必须要有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2、日常动态管理
①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及时掌握已办证户籍内容变化情况
②对未办税务登记户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个体税收管理员对变更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办税服务厅转来纳税人变更申请的2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3、注销登记管理
税收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注销申请,应在3日内完成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是否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缴销发票,同时出具《税(费)款结算表》(详见附件),并根据相关审批程序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
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注销后,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
③发现纳税人继续经营的,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处罚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4、停复业管理
①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时,必须在停(歇)业前七日内向税管员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详见附件),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后,应在3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核实纳税人是否结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缴销了领用的发票,是否收回了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并上报税务分局负责人初审,经征管科核实后由主管征管局长审批,由征管科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停(歇)业操作。
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纳税人停(歇)业期间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申请停歇业期间实地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查看是否真正停止经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对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纳税的,应收集纳税人有关违法证据如有关现场笔录、纳税人自述材料和证人证明材料,启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并督促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
纳税人在停(歇)业期间需要提前复业或继续延长停(歇)业的,应在恢复或延长之日前5天内向税管员提出申请报告。
对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限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纳税人停歇业不足15天的按一个月征税;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该月按减半调整征收。
停歇业时间届满,系统会自动恢复为正常营业状态,如纳税人提前复业的,税管员应及时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复业操作,并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5、非正常户管理
①严格非正常户的认定。
对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填报《非正常认定审批表》(详见附件),报征管科审批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②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由区局征管科将非正常户名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③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应列入巡查工作重点,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
④税收管理员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正常户进行管理。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收管理员上报清册经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⑤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继续经营的,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当月内予以处罚后,纳入正常户管理。
6、未达起征点户管理
①对于营业税户,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未达起征点认定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按照税额核定程序,结合巡查巡管或日常检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定税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纳税人上报的《未达起征点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对纳税人拟核定定额的初步意见后,提交科室负责人初审,经征管科、主管征管局长审批后录入大集中系统向纳税人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详见附件);对于增值税户,原则上按国税机关核定的月销售额为准,如国税定额明显与实际经营额不符的,地税机关可以重新核定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②加强未达起征点户动态管理,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达到起征点的及时转为正常纳税户。
(二)日常税收管理
1、税额核定
①税收管理员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当年的个体定税方案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税额核定,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详见附件)送达纳税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定额核定。
②纳税人要求调整税额核定的,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巡查巡管或日常检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定税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纳税人上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上签署对纳税人拟调整定额的初步意见后,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征管科、监察室核实经主管征管局长审批,同时在OA系统中上报定税调整流程。
2、分类管理
①个体营业税户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个体增值税户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加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②税收管理员必须对所管辖正常纳税户每半年进行一次税源分析,并于元月、七月5日前上报区局征管科。
3、申报征收管理
申报期最后3日内,税收管理员应对征管科提供的未申报纳税人进行提醒,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申报期结束之日起5日内,对未按法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文书,督促其办理申报纳税或按期缴纳税款事宜,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对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纳税人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管员上报区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的,根据区局《欠税清缴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转入欠税管理环节。
对确属失踪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次月3日前报征管科进行处理。
4、发票管理
①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提出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和领购资格认定申请。
税收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其用票种类,数量、领购方式后,按规定程序报征管科审核后,纳税人才能领购发票。
②税收管理员应督促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对用票户每年至少有1次发票方面的巡查记录。
③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
④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由纳税人填报《税控收款机申请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税管员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报区局征管科审核确定。
对手写发票、税控发票领购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其他发票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缴销的用票户,区局征管科每月1日定期发布发票缴销预警信息。
税管员要在信息发布的当月内责令纳税人按时缴销发票、结清税款,消除发票使用隐患。
5、税收优惠管理
①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后,3日内实地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在两人以上,调查后制作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②税收管理员应通过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管理,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纳税服务
①税收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主动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需纳税人周知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传达给纳税人。
②税收管理员应主动了解纳税人税收业务需求,提供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指导纳税人选择适宜的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③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要做好记录,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及时转请有关岗位协助解释或经请示有关部门后,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④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宣传辅导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应对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服务。
(三)档案资料管理
1、税收管理员应于次年5月底前将户籍管理档案归档整理后交征管科统一装订成册。
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②定期定额户申报、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表、定税计算表、核定(调整)税款通知书
③税款入库台帐、纳税申报表、税款入库凭证、发票领购审批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减免税审批、纳税评估资料、税务稽查(检查)结论和违章处罚资料
⑤其他资料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应存档的征管资料比照企业的规定执行。
2、认真登记纳税户征管台帐。
税收管理员应于每月月末前登记《个体工商户税款征管台帐》。
3、税管员应按日填写好工作日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区局其他资料的上报。
二、目标考核篇
(一)考核方式
1、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区局征管科组织实施,每月10日通报考核情况。
重点突出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的考核,实行大集中系统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查看巡查记录、纸质资料,网络核查涉税数据和对纳税人现场检查、调查咨询等方法进行。
2、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采用扣款制,每月进行一次,根据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对每月的征管质量考核奖按扣除应扣款金额后发放。
对所有考核已扣款项目(除有专项制度另有规定的外),税管员未在以后月份及时改正的(能说明正当理由的除外),则累计扣款至仍未改正月份。
3、区局依照税收管理员每月考核结果在年底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税收管理员,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考核内容
1、户籍管理
①税务登记率要求达到100%。
对工商部门提供的新办户名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每户扣50元;
②新办户必须要有房产、土地信息登记,需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每缺一项信息或信息不全的扣10元;
③在上级部门检查和区局征管科抽查中发现有漏征漏管户的,每户扣50元;在上级部门检查和区局征管科抽查中发现有未亮证的,每户扣10元;
④相关税务文书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户扣10元;
⑤对进行虚假的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的,,每发现一户扣50元。
停歇业户管理:
发现明停暗开的纳税人,税管员未对其采取相关的征管措施的,每户扣50元。
2、日常管理
①定额核定:
按照区局《个体定税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②申报率:
当期申报户数/正常纳税户数×100%,个体营业税户要求达到100%;增值税户要求达到80%,每少1户扣10元
③入库率:
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应缴纳入库税款×100%,要求达100%,每少1户扣10元。
④欠税的相关考核按照区局制订的《欠税清缴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考核规定对照执行;
⑤对管户中有超过缴销时间未按时缴销发票的,按每户每次扣10元;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税管员税源分析报告的每次扣20元。
3、资料管理
①税管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税款征管台帐》、《税管员工作日志》上报区局征管科;《个体工商户税款征管台帐》每少登1户的扣10元,每户填写内容不全的扣5元;《税管员工作日志》每少记录1天工作内容的扣5元;
②对《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由区局征管科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在抽查中如发现资料不全的,按每项每份扣款5元;
③管户档案资料遗失的,每户次扣50元;
④对其他应上报的相关资料,税管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相关科室的,每户次扣10元。
4、信息录入
①计算机定税信息的录入应按照区局《个体定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②其他按要求应录入大集中系统中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无误,每检测到一条错误、失效、少录信息扣5元。
此税管员工作守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当中如有新增或需调整的内容按修改后的条款内容执行,具体由征管科负责解释。
三、应知应会篇
附件一:
相关文件
1、个体定税工作实施方案
2、欠税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3、税务约谈实施方案
4、定税信息录入标准
附件二:
相关文书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税(费)款结算表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6、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
7、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审批表
8、未达起征点户通知书
9、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10、税控收款机申请使用审批表
石鼓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考核表(个体税管员)
序号
项目
考核要求
考核标准
扣款金额
1
户籍管理
按工商部门提供的新办户名单办证率应达到100%
未在规定时间办证的,每户扣50元
不得有漏征漏管户
在抽查中发现有漏征漏管户的,每户扣50元
新办户税务登记应有房产、土地信息登记,并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
每缺一项信息或信息不全的扣10元
纳税人必须亮证经营
在抽查中发现未亮证的,每户扣10元
对违反相关税务事项的纳税人应下达相关税务文书
文书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户扣10元
加强对停歇业户的管理
发现明停暗开的纳税人而税管员未及时采取相关征管措施的,每户扣50元
2
日常管理
定额核定
按区局《个体定税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正常定税户当期申报率应达到100%
每少申报一户扣10元
正常定税户当期税款入库率达到100%
每少入库一户扣10元
欠税管理详见《欠税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按《欠税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对手写发票、税控发票领购使用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其他发票领购使用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超过缴销时间未按时缴销发票的,每户次扣10元
税收管理员必须对所管辖正常定税户每半年进行一次税源分析
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税源分析报告的每次扣20元
3
资料管理
税管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税款征管台帐》、《税管员工作日志》交征管科检查
《个体工商户税款征管台帐》每少登1户扣10元,每户填写内容不全的扣5元,《税管员工作日志》每少记录1天工作内容的扣5元
《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在征管科资料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的,按每项每份扣5元;管户档案资料遗失的,每户扣50元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每户次扣10元
4
信息录入
计算机定税信息的录入
按区局《个体定税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其他按要求录入大集中系统中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无误
每检测到一条错误、失效、少录信息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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