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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什么是未成年人?
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未成年人享受的权利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对未成年的保护
(一)夜不归宿往往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
这里所说的“夜不归宿”,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是逃避监护的一种行为。
未成年人逃避学校的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其实施其他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行为本身在性质上也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防微杜渐。
但是在实践中也应当注意,对于主观上没有逃避学校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的故意,而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难以抗拒的客观的原因,比如交通原因、受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或者威胁等而缺课或者在外过夜的,则不宜作为不良行为对待;
案例:
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
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
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
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
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学校对未成年的保护
(二)旷课是孩子走下坡路的信号
这里所说的“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
案例:
16岁的成成是体育学校学生,他对学习不是很感兴趣,经常和朋友出入网吧和游戏厅,逐渐发展到旷课逃学。
5月的一天,他们在一家游戏厅玩,由于没有钱买游戏币,决定去“抢点钱”。
这时,一个衣着光鲜的少年进入他们的视线,在讨要不成后对其拳脚相加,最后将其衣兜里的钱全部抢走。
分析:
旷课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
尽管学生旷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惯,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从旷课开始。
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应当是家、校共同配合。
家长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其次要跟学习好的学生“结对子”;第三要加强与班主任的联系。
对于因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的旷课、逃学,家长则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
社会对未成年的保护
司法对未成年的保护
(三)强拿硬要是犯罪的开端
1、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这里所说的“强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使其不得不向索要人提供财物,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手段
案例:
女孩叶子是初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错。
可是,在家里表现很乖的叶子,在学校却有时跟一个13岁的男孩一起向比他们更小的学生索要零花钱,如果不给就动手打人。
叶子的父母只当是孩子之间的游戏,对叶子训斥几句,叶子撒谎说是借的过两天就还。
就这样,叶子依然我行我素。
有一次,叶子又和一个男生向另外一个男孩要钱,搜到钥匙后竟然跑到人家家中拿走2000元。
因为此事,叶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分析:
强拿硬要是校园暴力的一种表现,多年来一直比较突出。
一般因为钱物不多,也就是批评、训斥几句,把钱物退还了事。
因为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实施这种行为的少年也不认为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
但等到他们养成了习惯,胆子大起来,索要的钱财多了,也就一脚踏入了犯罪的泥潭。
其中不乏一些学习好的学生。
因此,家长对孩子之间的索要钱物行为,绝不能忽视、麻痹和放纵,一定要教育子女“勿以恶小而为之”。
2、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发展下去可能构成什么罪呢?
(1)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应注意: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包括盗窃、抢夺、诈骗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转化犯),也包括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抢劫罪不以抢到的财物的数量大小论,即使只抢到一分钱,也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也不以是否抢到财物为划分标准,即使什么也没有抢到,只要有抢劫行为,也同样构成抢劫罪(未遂)。
案例:
有一个检察院就曾批捕了一个多次携带凶器,抢劫他人随身携带的香烟的小青年。
为了小小几支香烟,却触犯了刑法,为什么?
因为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规定:
入户抢劫的,持枪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8类行为属于抢劫的加重情节,均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去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就曾对四个未成年人因抢劫、杀人判处无期徒刑,本来是够得上死刑的,因为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所以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等待他们的将是高墙里的漫漫长夜。
(2)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其他原因尚不构成以上三种犯罪的行为,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3、强拿硬要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
强拿硬要行为还可能引发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
(1)聚众斗殴。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寻衅滋事客观上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类行为,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轻者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重者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四)贪小便宜容易“失足”
1、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这两种行为也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因为年龄、数额等原因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按犯罪处理的行为;
案例:
上高一的小宝学习用功,也挺懂事。
一天放学回来,小宝带回一个随身听。
小宝对爸爸说:
“这是我在一个食品店买汽水时在地上捡到的。
”爸爸看到随身听有八成新,还是名牌,贪小便宜的爸爸再没问什么。
一天傍晚,家里突然来了两个警察,将小宝和父母传唤到派出所,并对小宝的父亲说:
“你的儿子涉嫌盗窃,依法决定对他刑事拘留。
”原来,小宝买东西时,趁没人时将店主放在椅子上价值3000元的随身听偷走了。
分析:
这个案例很典型。
因贪小便宜触犯法律的很多,一些孩子走上这一步,与其父母的影响有关。
我接触了那么多少年犯,竟然发现每14个偷拿他人财物、犯盗窃罪的少年中,有13个的家长崇尚金钱、贪小便宜、斤斤计较。
作为父母,一定要防微杜渐,让孩子从小养成不贪小便宜的良好习惯。
2、偷拿家中钱财也是不良行为
案例:
中学生小林趁邻居家没人,连续几次翻墙入院撬门盗窃,偷走邻居的现金5000余元,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
开庭审理前,法官召来被告人的母亲谈话,想了解到被告人犯罪的原因。
这位母亲说,小林从小时候起就经常偷偷从家里拿钱,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
分析:
偷拿家中钱财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也不能够放任不管,否则家贼就发展成了盗窃犯。
一家儿童心理咨询门诊的资料显示,44名有不同程度“偷窃”行为的孩子中,6.8%是在四五岁时拿家里的钱,63.7%发生在小学阶段,29.5%是12岁以后才有“偷窃”行为。
最近,还看到一则案例,是一个人与同伙向亲舅舅实施敲诈勒索,后被判有期徒刑。
3、小偷小摸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同学看见别的同学有一个好看的文具盒或一支好看的钢笔或一本好书,甚至一件好看的衣服,趁人不注意,就悄悄拿走了。
在家里悄悄的拿父母、兄弟姐妹的钱物,在学校偷拿老师的钱物等。
这样的事在中学生中有发生,看起来事情很小,是小偷小摸行为,但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大错,甚至违法犯罪。
根据我国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偷摸行为积累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或劳动教养;再往下发展,在深圳数额累计达到2000元,或者是一年内三次入户盗窃,即使只盗窃到一元钱,甚至没有盗到,但都构成盗窃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重庆某中学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范某,十二岁,从小喜欢小偷小摸,手脚不干净,看见同学好看的东西就想拿,看见父母或亲属的钱物就想偷。
一次下课了,范某到教师办公室交作业,见办公室无人,只有老师的一个黑皮包在椅子上,范某便把老师的黑皮包偷偷拿走,跑到厕所把其中的现金800余元和存折取出,扔掉了皮包,后范某因大肆挥霍时被父母和老师发现了,在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下,范某非常后悔,向老师赔礼道歉,其家长也赔偿了老师的损失,为了挽救他,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才没有向公安机关告发。
本案中要是范某所在的学校或者被盗的老师坚持向公安机关告发,尽管范某才年仅12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岁),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可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
但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为犯罪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
因此,学生应树立法律意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莫因恶小而为之,“顺手牵羊不算盗”、“书生窍书不算偷”的思想十分有害。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不良行为最终必将导致违法犯罪,毁掉美好前程。
(五)赌博是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案例:
17岁的赵佳在假期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并在他们的诱惑下多次参与赌博,还欠下500多元赌债。
为了偿还赌债,赵佳多次手持三棱刮刀,强行劫取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人民币400余元。
人民法院认定赵佳犯了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
中学生赌博是百害而无一利。
一方面大量占用学习和休息时间,影响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
另一方面也让未成年人产生贪欲。
同时,赌博一上瘾,一旦形成习惯就难以改正,所以赌博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
未成年人由于争强好胜的心理比较强烈,在许多事情上喜欢占上风;又由于社会经验少,情绪容易冲动,所以往往容易受到隐忧和怂恿而参加赌博,一旦学会方法尝到刺激就可能形成赌瘾,成为参加赌博活动的常客。
而父母远离赌博则是教育子女的最好方式。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本项作了这样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由法律或者法规确定
去年,北京市有两个小学生,都未满10岁,放学后到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因几毛钱与网吧的老板发生争执,结果被老板杀死,然后肢解尸体后埋葬在荒郊野外。
这个案件震惊全国。
还有一个是某高中生,通过网上聊天,网友给他介绍如何伪造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后来也被判入狱。
某市长寿区一15岁女生沈某在重庆女子职高读书,课余时间喜欢上网、聊天,在网上与綦江齿轮厂某工人段某认识了,谈起了“网恋”。
后沈某只身一人辍学来到綦江寻网友,但通过接触,彼此都觉得不是对方所想象的网上情人,于是两人不欢而散,此时,沈某也身无半文,又被学校开除了学籍,无脸回家面对父母,由于生活所迫,经人介绍在綦江某娱乐场所坐台,当上了卖淫女。
结果钱还未找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送去劳动教养。
15岁,正是一个花季的年龄,是人生中最宝贵最美好的时光,结果因网恋而失身卖淫,还被送去劳动教养,真可惜!
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日《遗失在城市的花样年华》。
从小小一桩4元的劫案,22人犯罪团伙。
这22人中有17名未成年人,因盗窃罪、抢劫罪、收购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处或单处14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群来自农村的小伙伴,结识于网吧,并非家中没钱才违法犯罪,而是手中没钱就去弄点钱,不少出于朋友义气参与了犯罪团伙,有两位少女迷恋网恋,成为帮凶。
他们作案不管远近亲疏,弄到钱后,他们就吃喝玩乐。
这一安全折射出诸多社会矛盾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引发了大家的深思。
(七)酗酒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促发因素
案例:
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
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
怎么办呢?
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
“干脆截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
”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
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抢了司机的400元钱。
但却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
分析:
据公安人员讲,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近30%的群殴、抢劫、强奸都与酗酒有关,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还喝酒壮胆。
另外,近5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酒精直接诱发的。
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酗酒是全社会的责任,家长要转变对这种行为的宽容态度,把孩子的兴趣转移到健康的活动上。
同时,自己要以身作则,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影响。
(八)毒品将孩子引向毁灭
案例:
张华今年16岁,父母忙于生计,对他从小就缺乏教育。
12岁那年,读完小学的张华便辍学在家,开始了流浪生活。
在社会上游荡的张华被贩毒分子盯上了。
为了引诱他贩毒,他们居然采用欺骗手段,让张华染上毒瘾。
为了能买“烟”,张华不得不为毒贩子跑腿“送东西”。
在一次送货途中,张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分析:
尽管加强禁毒教育、重视对青少年的心理辅导等都能帮孩子远离毒品,但众多的教训却告诉我们,帮助孩子终生远离毒品的最好方法,是父母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而且要从小抓起,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
(九)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
案例: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
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
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
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
“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
”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
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他们大多活泼、好动,希望被人关爱、理解,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和学校得到满足时,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求。
鉴于青春期少年的这些特点,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等。
对于孩子在社会上交友,更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不良的苗头,就要及时制止,以免铸成大错。
(十)学坏常从抽烟开始
“阿姨,求您一件事,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
”几乎每次提审少年犯,尚秀云法官都能听到这样的话。
据海淀法院的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一些不良行为,其中吸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信号。
这是因为,吸烟不仅对未成年人身体产生危害,更重要的是能够“上瘾”。
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学校禁止吸烟,绝大多数家长也反对孩子吸烟。
怎么办呢?
为了满足烟瘾,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去弄钱。
未成年人吸烟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从而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违法犯罪。
(十一)毁坏他人名誉、人格尊严的行为
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即名声,是指公民的才干、道德、信义、作风等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自我评价,是人们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
名誉直接关系着社会对公民个人的信赖程度,关系着公民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取得问题。
因此,除《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公民名誉权往往伤害公民人格尊严,甚至使受害人精神受损,由此带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无端怀疑某人盗窃财物,便对其非法搜身,同时侵害了该公民名誉权及人格尊严。
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较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
如:
某中学高三男生王某,现年17岁,他想找高一女生李某耍朋友,遭到李某的拒绝。
王某心不甘,多次当着李某班上同学的面,编造李某是“破鞋”“卖淫女”等进行诽谤,并在校内贴“小字报”进行散布,损毁李某的名誉。
李某终因不堪忍受,跳河自杀。
后王某因犯诽谤罪被判刑三年,并被学校开除了学籍。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之间互相辱骂,甚至编造事实讥讽此事,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犯罪。
上面的例子中,王某骂人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表现在《刑法》上就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冶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理,如有的同学经常挂在嘴边的“你龟儿子,你***”等不堪入耳的话,这些发展下去即可能发展为侮辱罪。
上例中男生王某的行为属于诽谤行为,导致李某自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诽谤罪,又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追诉年龄为16周岁,本案中王某已满16周岁,当然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十二)私拆他人信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妨害通讯自由罪。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不经法定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就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下面这一事例可以说明。
某校初三男生赵某,16岁,是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以此对发现有早恋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进行教育。
2003年6月的一天,赵某收到班上同学孙某(女,14岁)的一封信,打开一看,是另一中学生给孙某写的求爱信。
赵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立即把孙某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番,感到现在早恋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杀一儆百,让其在班上作检讨。
孙某不服,与老师争辩,并拒绝在班上作检查,班主任非常生气,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
第三天,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
后该班主任和班长均被判刑入狱,班长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开除学籍。
班主任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个案例给人的启示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侦破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开拆信件以外,任何人不得开拆别人的信件,否则,是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冶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中,班主任和班长主观方面是好的,他们也是为了学生、同学的健康成长着想。
但客观上却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即“侵犯通讯自由罪”,本案中班主任和班长的行为就属于共同实施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行为,因造成了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触犯了《刑法》,当然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班长是受老师安排开拆信件,为什么也受到法律的追究呢?
因为他是帮助老师犯罪,刑法上把他与老师共同实施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叫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予以处罚,但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和从犯,故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
也许有人会问:
班主任并未拆开信,好象并未直接侵犯孙某的通讯自由权,直接侵犯孙某的通讯自由权的应该是班长呀?
为什么该班主任还构成侵害通讯自由罪呢?
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一种教唆犯,即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以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处罚。
对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罪的,对被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该班主任与学生共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该班主任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本案中该班主任还有一个行为就是把孙某锁在宿舍内,不准其上课,既妨害了孙某接受教育的权利,又限制了孙某的人身自由,在刑法上构成非法拘禁罪,因造成孙某触电自杀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规定属于加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该班
【案例】张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1987年8月21日,张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张强行要牵牛玩水。
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
张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
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张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题与解析】
(1)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张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
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
因此,张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张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
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3)应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并说明理由。
根据题意张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
根据刑法规定,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抢劫、放火、等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张某不属于故意杀人,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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