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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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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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o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价、发盘、出盘、报价 )(超市陈列货)
o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o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人)(自动售货机是要约人\出租车)
o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o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o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o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依《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其第2款规定: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询盘)
o例如“本店有大批高档衬衫,价格优惠,欲购从速”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o1、商店橱窗内标定实价的陈列物。
o2、超市中商品陈列行为
o3、自动售货机的摆设
o4、价目表
o5、悬赏广告
o6、公交车
4.如何判断有没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呢?
(难点)
o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要约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情形。
(人是否正常)
B、要约人实际使用的言词或者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C、要约的对象(特定人要约较多,对不特定大众所为的要约邀请较多,如广告、估价单)
5、要约的法律效力
o1、要约的生效时间:
了解主义和到达主义(16条第2款教材47页)
o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o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o4、要约的存续期间
6.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o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o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8、要约的消灭
o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o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o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o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o5、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
o6、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生效
4、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接盘)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合同法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2)合同法31条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合同成立
o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的方式
o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
o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
o请注意一点:
承诺不存在撤销这一提法。
为什么呢?
一、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A.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B.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精神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其表现主要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假赠与)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无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即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即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要由第三人做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人对此承认,合同生效;对此拒绝,合同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五)对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及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合同的无效或撤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o适当履行原则
o协作履行原则
o经济合理原则
o情势变更原则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n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n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n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n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n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n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n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n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n (三)劳动合同期限;
n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n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n (六)劳动报酬;
n (七)社会保险;
n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n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n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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