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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强条
一、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0.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表1.0.5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0.8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表1.0.8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房屋
二级
严重
一般的房屋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房屋
注:
1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3.1.2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3-1)
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3-2)
注:
1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取消此注)。
3.2.5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一一般情况下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表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
次
类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f
准永久值
系数Ψq
1
(1)住宅、宿舍、旅馆、办公楼、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
(2)教室、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医院门诊室
2.0
0.7
0.5
0.6
0.4
0.5
2
食堂、餐厅、一般资料档案室
2.5
0.7
0.6
0.5
3
(1)礼堂、剧场、影院、有固定座位的看台
(2)公共洗衣房
3.0
3.0
0.7
0.7
0.5
0.6
0.3
0.5
4
(1)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及其旅客等候室
(2)无固定座位的看台
3.5
3.5
0.7
0.7
0.6
0.5
0.5
0.3
5
(1)健身房、演出舞台
(2)舞厅
4.0
4.0
0.7
0.7
0.6
0.6
0.5
0.3
6
(1)书库、档案库、贮藏室
(2)密集柜书库
5.0
12.0
0.9
0.9
0.8
7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7.0
0.9
0.9
0.8
8
汽车通道及停车库:
(1)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
客车
消防车
(2)双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6m×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不小于6m×6m)
客车
消防车
4.0
35.0
2.5
20.0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6
0.6
0.6
0.6
续表4.1.1
项
次
类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f
准永久值
系数Ψq
9
厨房
(1)一般的
(2)餐厅的
2.0
4.0
0.7
0.7
0.6
0.7
0.5
0.7
10
浴室、厕所、盥洗室:
(1)第1项中的民用建筑
(2)其他民用建筑
2.0
2.5
0.7
0.7
0.5
0.6
0.4
0.5
11
走廊、门厅、楼梯:
(1)宿舍、旅馆、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住宅
(2)办公楼、教学楼、餐厅,医院门诊部
(3)当人流可能密集时
2.0
2.5
3.5
0.7
0.7
0.7
0.5
0.6
0.5
0.4
0.5
0.3
12
阳台:
(1)一般情况
(2)当人群有可能密集时
2.5
3.5
0.7
0.6
0.5
注:
1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5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
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可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2。
4.1.2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1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1)第1
(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
2)第1
(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
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
(1)项应按表4.1.2规定采用;
2)第1
(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
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4.1.2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墙、柱、基础计算截面以上的层数
1
2~3
4~5
6~8
9~20
>20
计算截面以上各楼层活荷载总和的折减系数
1.00
(0.90)
0.85
0.70
0.65
0.60
0.55
注:
当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采用括号内的系数。
4.3.1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表4.3.1屋面均布活荷载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系数
Ψc
频遇值系数Ψf
准永久值系数Ψq
1
不上人的屋面
0.5
0.7
0.5
0
2
上人的屋面
2.0
0.7
0.5
0.4
3
屋顶花园
3.0
0.7
0.6
0.5
注:
1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将标准值作0.2kN/m2的增减。
2上人的屋面,当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4.5.1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注:
1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当计算挑檐、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O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3.Om取一个集中荷载。
4.5.2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
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6.1.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μrso(6.1.1)
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o——基本雪压(kN/m2)。
6.1.2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n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7.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7.1.1-1)
式中
——风荷载标准值kN/m2
——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风荷载体形系数;
——风压高度影响系数;
——基本风压kN/m2
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7.1.1-2)
式中:
——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7.1.2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
对子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8.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等效剪切波速
(m/s)
场地类别
Ⅰ
Ⅱ
Ⅲ
Ⅳ
Vse>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40
<3
3~50
>50
Vse≤140
<3
3~15
>15~80
>80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
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表5.1.3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吊车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
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表5.1.4-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罕遇地震
-
0.50(0.72)
0.90(1.20)
1.40
注:
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5.1.4-2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类别
Ⅰ
Ⅱ
Ⅲ
Ⅳ
第一组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5
0.45
0.65
0.90
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1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1.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3.2.1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一般的建筑物
次要的建筑物
注:
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3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表4.1.3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种类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ck
10.0
13.5
16.7
20.1
23.4
26.8
29.6
32.4
35.5
38.5
41.5
44.5
47.4
50.2
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
2.51
2.64
2.74
2.85
2.93
2.99
3.05
3.11
表4.1.3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种类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c
7.2
9.6
11.9
14.3
16.7
19.1
21.1
23.1
25.3
27.5
29.7
31.8
33.8
35.9
ft
0.91
1.10
1.27
1.43
1.57
1.71
1.80
1.89
1.96
2.04
2.09
2.14
2.18
2.22
注:
1、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
2、离心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专门标准取用。
4.2.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热轧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fyk表示。
预应力钢绞线、钢丝和热处理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fptk表示。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2采用。
表4.2.2-1普通钢筋强度标准值(N/mm2)
种类
符号
d(mm)
f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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