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_2篇(共6页)3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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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各界对大遗址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上升到衡量城市历史文化水平的高度。
为此,政府对大遗址保护项目的投入不断加大。
下文是北京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周口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店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规定确定。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标志,由房山区人民政府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本办法。
房山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遗址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工作。
房山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房山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周口店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对村民开展宣传教育,并召集村民会议引导村民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民公约。
第四条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房山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涉及重大投入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第五条保护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当纳入市和房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房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逐步落实。
第六条房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以下简称遗址管理处)是遗址的使用管理单位。
遗址管理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风化、防御雷电灾害等工作;
(二)对化石地点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建立保护记录档案;
(三)展示遗址和藏品,开展科普教育;
(四)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采取在化石地点设立保护标志、说明牌和防护设施等保护措施,防止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他文化遗存损毁和丢失。
第七条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原址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遗址出土和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与遗址发现、发掘和保护有关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留,并按照规定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九条遗址保护范围根据遗址地点的文物价值、性质、保存现状等,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十条在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考古发掘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需要确需进行必要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保证遗址安全。
第十一条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一)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
(二)非法发掘和买卖古人类化石、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
(四)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
(五)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六)采矿、开窑、挖山、盗伐林木、取土、毁林、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七)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八)在遗址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九)其他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
(二)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遗址地点和堆积处种植树木;
(三)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四)严格控制考古发掘活动,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禁止从事有损遗址保护、地形地貌和环境氛围的活动。
第十三条对遗址地点本体和附着地应当定期进行地质病害调查和分析,按照保护规划的规定实施基础性保护措施、工程性保护措施、植物性保护措施、科技性保护措施和考古发掘控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原有建设用地应当加强生态景观建设和建筑设施的安全防护,不得设置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加强监管,避免危及遗址安全。
第十五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色彩、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
文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开展对遗址及其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产生污染的工矿企业。
第十七条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绿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周口店河进行整治和保护,应当遵循维护河道自然形态和河势稳定的原则,保持水体清洁,并达到保护规划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向河道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制止、举报破坏遗址化石地点本体及其环境的行为或者对遗址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
(一)项、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界限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遗址管理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的,由遗址管理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XXXX年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周口店镇人民政府、遗址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遗址损毁、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的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应当加强监测,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规定逐步迁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XXXX年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XXXX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遗址保护的基本内容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布《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我国将加大投入,重点保障150处大遗址保护。
项目库中,夏二里头遗址、汉魏洛阳城、隋唐洛阳城、阿房宫遗址、汉长安城遗址、大明宫遗址、丰镐遗址等14处遗址被纳入专项规划范围,意味着大遗址保护工作将全面推进。
大遗址是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和文化价值突出的文化遗址,是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史迹主体。
国务院先后公布了6批XXXX年处中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遗址、古墓葬达710处,而基本符合大遗址标准的遗存为583处,占总量的1/4。
我国大遗址保护令人痛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王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大遗址保护论坛上说,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不断开展,在许多地方以经济发展为重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压力非常大,形势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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