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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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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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2篇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2篇】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如何制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方案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
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
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
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各级财政XX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
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
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
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
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
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
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
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方案二: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和,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继续坚持以省为单位对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双信封”评价办法,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企业通过(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切实保障全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强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责任,健全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支付、定期通报、考核机制。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统一支付,省财政设立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基本药物的货款,市县卫生局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考核,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对拖延付款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配合)
3、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品种。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及时统一遴选增补部分药物,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
省卫生厅负责提出拟增补药物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发布。
(省卫生厅负责)
4、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5、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配合)
6、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
国家另有具体办法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配合)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8、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充实基层急需短缺实用型人才。
提高基层人员待遇,吸引人才服务基层,解决基层用人难、留人难问题。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并确保各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五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试点,即村卫生室人员由村委会同意后,乡镇卫生院统一选聘。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可纳入到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管理。
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9、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创新考核制度,把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到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县级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每半年一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每季度一次。
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省卫生厅负责)
10、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
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省卫生厅负责)
11、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
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所需周转房等生活保障除争取国家支持外,省、市、县各级政府积极做好资金配套,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2、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省财政厅负责)
13、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积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1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提前预拨外,市、县财政补助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全额到位。
县级财政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将不低于60%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项目实施单位,7月底前结合半年考核将拨付进度提高至80%,次年1月底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全额结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15、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
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16、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7、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
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
(省卫生厅负责)
1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XX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XX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建有标准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
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
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轮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
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
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0、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
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乡村医生对农村居民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确保农村群众健康服务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省卫生厅负责)
21、推进信息化建设。
统一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全力推进。
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建设具有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应用系统为重点,通过建立省、市两级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与区域内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
22、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
县级政府作为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
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3、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继续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
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冬季取暖的问题。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市、县(区)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
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考核聘用且暂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相关规定注册,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县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
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25、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省、市、县财政要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缴费补助。
各级政府应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从XX年起,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
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对已落实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退养补助水平。
(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6、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
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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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药物 制度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