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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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资料
对各项目部预算员就公司关于工程预结算方面程序、制度的说明
一、目前工程招标、预结算、合同签订采用的定额及其它
(一)目前工程招标、预结算、合同签订采用的定额
1、建筑工程:
执行《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及与其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和《陕建发〔2011〕277号文件》。
2、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合适的定额子目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3、电气安装工程:
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合适的定额子目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4、设备安装工程:
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5、给排水工程:
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6、井巷工程:
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和中色工定字第007号(2011)文件;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7、筑坝及尾矿管道安装工程:
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和中色工定字第007号(2011)文件;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二)其它规定
1、材料单价来源:
主要是采供部询价和公司定价。
⑴工期较短的工程(半年内的):
根据采供部询价编制预算,在招标、签订合同时一次定死,不允许调整。
⑵工期较长的工程(半年内的):
由于工程工期较长,且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施工材料可按如下办法进行调整:
①每半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算起)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对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考察核定,核定结果与本合同签订时的市场材料单价进行对比,变化幅度在±20%(包括20%)以内时,材料单价不予调整;变化幅度在±20%(不包括20%)以上或以下时,经甲方和监理审定后将本期材料单价核定结果与合同材料单价作价差处理,计入工程造价。
②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计算公式:
(本期核定单价-上期核定单价)÷上期核定单价×100%
③材料单价核定及调整范围:
经双方协商按水泥、木材、砂石料、PE管、土工格栅、土工布、燃料、动力及火工材料(根据工程不同可对上述材料进行调整)同期单价的加权平均单价作为材料单价变化幅度的核定单价;其他材料不包括在核定及调整范围内。
⑶关于领用公司材料的规定:
对工程急需的消耗材料,经公司批准后,承包商可以从甲方的仓库领取,公司将按照材料入库价格加收22%的采保费及相关税费在次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但工程结算时公司将只按照材料入库价格为承包商计算工程造价,22%的采保费及相关税费由承包商承担,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⑷关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规定:
承包商根据需要选择性价比优的新材料,应及时做出材料采购、施工方案,经公司、监理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如擅自用于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2、人工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机械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取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不具备资质的村委会、个体户承担零星工程不予计取规费。
5、定价工程:
M7.5浆砌毛石挡墙定价为225.0元/M3(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浆砌石工程按M7.5浆砌毛石挡墙定价与M7.5浆砌毛石挡墙预算价的比乘其他浆砌石工程预算价进行计算。
6、零星租用机械:
30装载机为:
180.0元人民币/小时、50装载机为:
300.0元人民币/小时、1m³反铲挖掘机为:
400.0元人民币/小时(机械费用中已含机械操作人员的人工工资、燃油消耗、设备维修、折旧、安全等一切费用和税款。
)。
临时指派的其他零星工程或工作造价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司关于工程预结算方面的管理程序、制度
1、工程签证的结算办法(试行)
(2012年月日试行)
经过甲方和监理审核、执行的工程签证在办理结算时,其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不能超过该单位(单项)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超过5%的必须由监理公司开会研究后经主管监理及总监签字后报送甲方工程管理部,由甲方工程管理部开会研究后经主管工程师及主管经理签字后报送甲方管理层,由甲方管理层开会研究后经甲方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方能生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钢拱架支护的结算办法(试行)
(2012年月日试行)
一、经甲方(含专家组、设计单位)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总监认可,报甲方主管副总批准后在现场使用钢拱架支护的,可按合同规定造价计算方式、程序和方法计取100%的费用;
二、乙方使用钢拱架支护后,仍然发生片帮或冒顶的,该钢拱架支护的费用只按直接费加取费和税计算工程造价,不计取辅助费;同时费用计算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乙方最高结算不能超过直接费加取费和税总和的80%。
三、未经甲方(含专家组、设计单位)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总监认定,报甲方主管副总批准,乙方擅自采用钢拱架支护或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钢拱架的,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施工过程中使用超前导管的管理和结算办法(试行)
(2012年月日试行)
一、使用超前导管的条件
1、岩石破碎或特别破碎的地段,为保证安全作业,可以使用;
2、设计巷道进入破碎带,为防止巷道大面积片帮或冒顶,可以使用;
3、设计巷道进入断层,为防止巷道大面积片帮或冒顶,可以使用;
4、岩石片理化或风化严重的巷道,可以使用。
5、在以上条件中,施工方有权决定不采用超前导管支护。
二、使用超前导管的技术要求
1、超前导管的材质要求,采用普通焊接钢管;
2、管径为Ф32或Ф40两种规格,每根超前导管的最大长度不超过5.0米;
3、超前导管的一端必须搭接在拱架外缘,且搭接长度不大于拱架厚度,另一端搭接在原岩中。
前一排超前导管与后一排超前导管的搭接长度不大于0.5米;
4、超前导管安装时,安装角度不大于2o,且与后一架拱架的外缘垂距不大于10厘米。
三、不按要求使用超前导管的处罚措施
1、根据现场岩体条件,经监理单位和甲方相关部门认定,不应使用超前导管而乙方自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理,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虚报或瞒报超前导管使用数量的,对乙方处以该组超前导管总价格15倍的罚款。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超前导管,费用由乙方自理,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以上情形发生的条件下,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使用超前导管的结算办法
1、乙方在现场使用超前导管的费用只按直接费加取费和税计算工程造价,不计取辅助费;同时费用计算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乙方最高结算额不能超过直接费加取费和税总和的80%。
2、乙方使用超前导管后,仍然发生片帮或冒顶的,处理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含20m3),或冒落平均厚度在0.8m以内(含0.8m)的冒顶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签证、结算。
3、乙方使用超前导管后,仍然发生片帮或冒顶的,处理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上,冒落平均厚度在0.8m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所发生的费用只按直接费加取费和税计算工程造价,不计取辅助费;同时费用计算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乙方最高结算不能超过直接费加取费和税总和的80%。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施工过程中冒顶处理的结算办法(试行)
(2012年月日试行)
一、乙方处理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含20m3),或冒落平均厚度在0.8m以内(含0.8m)的冒顶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签证、结算。
二、乙方处理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上,冒落平均厚度在0.8m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所发生的费用只按直接费加取费和税计算工程造价,不计取辅助费;同时费用计算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乙方最高结算不能超过直接费加取费和税总和的80%。
三、乙方使用超前导管后,仍然发生片帮或冒顶的,处理片帮或冒顶发生的费用依然执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互审、外审制度(试行)
(2012年月日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工程预(结)算管理,提高预(结)算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避免失误,特制定本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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