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设计可行性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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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设计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计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设计和制造单位:
(三)设计和制造单位简介:
二、产品设计制造依据
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定,按照项目立项,确定项目要求,制定开发方案,完成项目计划书,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评审,产品试制,产品试验,项目报批的流程进行。
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的设计完全按照国标《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和国标《GB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二、产品设计技术要求
表一基本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项目
设计要求
1
最大独立高度h
20m
2
导轨架最大架设高度H
150m
3
最大提升高度H′
144m
4
起升速度v
34m/min
5
吊笼空间尺寸高×宽×长
3.0m×1.3m×2.7m
设计要符合国标《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和国标《GB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要求。
要求施工升降机能在环境温度为-20℃至40℃,顶部风速不大于20m/s条件下正常工作;能在风速不大于13m/s条件下进行架设、接高和拆卸导轨作业。
《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标准中对齿轮齿条式无对重施工升降机的要求如下: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施工升降机应能在环境温度为-20℃至+40℃条件下正常工作。
超出此范围时,按特殊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商协商解决。
5.1.2施工升降机应能在顶部风速不大于20m/s下正常作业,应能在风速不大于13m/s条件下进行架设、接高和拆卸导轨架作业。
如有特殊要求时,由用户与制造商协商解决。
5.1.3施工升降机应能在电源电压值与额定电压值偏差为士5%、供电总功率不小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值的条件下正常作业。
5.1.4施工升降机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T3811中的有关要求,对于人货两用的整机工作级别为A5-A6;对于货用的整机工作级别为A4-A5。
计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动载荷的影响应计算出总的载荷(与吊笼一起运动的所有部件自重和载荷),并乘以冲击系数(1.1+0.264v),式中二是额定提升速度(m/s).防坠安全器动作时的载荷冲击系数见5.2.2.7。
b)计算时应考虑不小于0.5。
的安装垂直度。
c)安装、拆卸工况的计算,不允许考虑对重的作用。
5.1.5用于施工升降机的材料应有其制造商的出厂合格证。
5.1.6施工升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且按GB/T5972的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废。
5.1.7制造商应对施工升降机主要结构件的腐蚀、磨损极限作出规定,对于标准节立管应明确其腐蚀和磨损程度与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导轨架全高减少量的对应关系。
当立管壁厚最大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此标准节应予报废或按立管壁厚规格降格使用。
5.1.8人货两用或额定载重量400kg以上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
5.1.9施工升降机上的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d2,
5.1.10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5.1.11施工升降机应装有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对吊笼内载荷、吊笼自重载荷、吊笼顶部载荷均有效。
5.1.12施工升降机应设置层楼联络装置。
5.1.13施工升降机可靠性试验的工作循环次数为1.0×104。
可靠性指标为:
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不0.4to(to为累计工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小于0.5to;可靠度不小于85%。
5.1.14当施工升降机具有转场拖运功能时,在拖运过程中拖运轮轴承的温度不应超过120℃;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5.1.15施工升降机的标志应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商的装箱单相符。
5.1.16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漆层应干透、不粘手、附着力强、富有弹性。
b)漆层不应有皱皮、脱皮、漏漆、流痕、气泡。
c)焊缝应饱满、平整,不应有漏焊、裂缝、弧坑、气孔、夹渣、烧穿、咬肉及未焊透等缺陷。
d)焊渣、灰渣应清除干净。
e)标准节、传动系统、吊笼立柱和上下承载梁等重要部件的焊缝,除需符合5.1.16.c)和5.1.16.d)的要求外,焊缝的几何形状与尺寸应符合制造标准的规定。
f)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砂眼、包砂、气孔、冒口,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锻件非加工表面毛刺应清除干净。
g)紧固件应充分紧固并应可靠锁定。
5.2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5.2.1性能要求
5.2.1施工升降机在工作或非工作状态均应具有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倾翻的稳定性。
5.2.1.2施工升降机在最大独立高度时的抗倾翻力矩不应小于该工况最大倾翻力矩的1.5倍。
5.2.1.3施工升降机在动态试验时,应有超载25%的能力。
但施工升降机在正常作业时,不应超载运行。
5.2.1.4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在安装工况下,对应其额定安装载重量应有静态超载25%的能力。
5.2.1.5吊笼在额定载重量、额定提升速度状态下,按所选电动机的工作制工作1h,蜗轮蜗杆减速器油液温升不应超过60℃,其他减速器和液压系统的油液温升不应超过45℃。
5.2.1.6施工升降机的传动系统、液压系统不应出现滴油现象(15min内有油珠滴落为滴油)。
5.2.1.7施工升降机正常工作时,防坠安全器不应动作。
当吊笼超速运行,其速度达到防坠安全器的动作速度时,防坠安全器应立即动作,并可靠地制停吊笼。
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其电气联锁安全开关应可靠地切断传动系统的控制电源,该安全开关应以常闭的方式连接。
5.2.1.8吊笼在某一作业高度停留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在空中再次起动上升时,不应出现瞬时下滑的现象。
5.2.1.9防坠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取值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的制动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防坠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单位为m/s
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v
防坠安全器标定动作速度,V1
V≤0.60
V≤1.00
0.60<V≤1.33
V≤v+0.40
V>1.33
V≤1.3v
注: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低、额定载重量大的施工升降机,其防坠安全器可采用较低的动作速度。
表2防坠安全器制动距离
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v/(m/s)
防坠安全器动作距离/m
V≤0.65
0.15—1.40
0.65<V≤1.00
0.25-1.60
1.00<V≤1.33
0.35-1.80
V>1.33
0.55-2.00
5.2.1.10施工升降机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垫圈、把手、链条等零件,应进行表面防锈处理。
5.2.1.11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的安装连接螺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8.8级。
5.2.1.12施工升降机的提升速:
度误差不应大于8%。
5.2.1.16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状态下的噪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噪声限值
测试部位
单传动
双联传动
并联三传动
液压调速
吊笼内
≤85
≤86
≤97
≤98
高传动系统1m处
≤88
≤90
≤92
≤110
5.2.2导轨架
5.2.2.1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安装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设高度,h/m
h≤70
70<h≤100
100<h≤150
150<h≤200
h>200
垂直度偏差/mm
不大于导轨架假设高度的1/1000
≤70
≤90
≤110
≤130
5.2.2.2对重的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柔性物件(如钢丝绳、链条)不能用作导轨。
5.2.2.3各标准节、导轨之间应有保持对正的连接接头。
连接接头应牢固、可靠。
5.2.2.4标准节应保证互换性。
拼接时,相邻标准节的立柱结合面对接应平直,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应限制在:
—吊笼导轨不大于0.8mm;
—对重导轨不大于0.5mm。
5.2.2.5标准节上的齿条联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沿长度方向的齿距偏差不应大于0.6mm。
5.2.2.6当一台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有不同的立管壁厚时,标准节应有标识,以防标准节安装不正确。
5.2.2.7计算防坠安全器动作下导轨架和齿条的强度时,载荷冲击系数的取值应为:
—渐进式安全器为2.5;
—瞬时式安全器为5。
5.2.3吊笼
5.2.3.1总则
5.2.3.1.1吊笼应有足够刚性的导向装置以防脱落或卡住。
5.2.3.1.2吊笼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向装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当采用安全钩时,最高一对安全钩应处于最低驱动齿轮之下。
5.2.3.1.3应有防止吊笼驶出导轨的措施。
5.2.3.1.4上述设施不仅在正常工作时起作用,在安装、拆卸、维护时也应起作用。
5.2.3.1.5吊笼若设司机室,应有良好视野和足够的空间。
5.2.3.2吊笼底板
5.2.3.2.1吊笼底板应能防滑、排水。
其强度为:
在0.1m×0.1m区域内能承受静载1.5kN或额定载重量的25%(取两者中较大值,但最大取3kN)而无永久变形。
5.2.3.2.2吊笼的可载人数为额定载重量除以80kg,舍尾取整。
吊笼底板的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小于0.18m2;当吊笼仅用于载人的场合时,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大于0.25m2。
5.2.3.3吊笼顶
5.2.3.3.1载人吊笼应封顶。
5.2.3.3.2封顶吊笼的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m,
5.2.3.3.3吊笼顶上可开一面积不小于0.4m×0.6m的天窗,作为紧急逃离出口。
天窗上应有窗盖。
5.2.3.3.4如果吊笼顶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则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
该护栏的上扶手高度不小于1.05m,中间高度应设横杆,护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
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5.2.3.3.5如果另一吊笼或对重的运动件距离护栏在0.3m以内,则沿该运动件宽度方向应设置2.0m高的附加护栏,且每侧应比运动件宽出100mm。
5.2.3.3.6若顶板用作安装、维修或有紧急出口,则在任一0.1m×0.1m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1.5kN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5.2.3.3.7若顶板不允许站人,则按任意0.1m×0.1m的区域可承载1.0kN设计。
5.2.3.3.8若顶板是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25mm.
5.2.3.4吊笼立面
5.2.3.4.1吊笼底板与吊笼顶之间应全高度有立面。
5.2.3.4.2网孔立面应符合表5的规定。
5.2.3.4.3吊笼立面在下述试验中应无永久变形:
在任意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作用300N的法向力;在框架顶端任一点作用1.0kN的垂直力。
表5孔眼或开口尺寸单位为毫米
与相近运动部件的间距,a
孔眼或开口的尺寸,b
a≤22
b≤10
22<a≤50
10<b≤13
50<a≤100
13<b≤25
注:
若孔眼或开口是长方形,则其宽度不应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其长度可大于表内最大值。
5.2.3.5吊笼门
5.2.3.5.1载人吊笼门框的净高度至少为2.0m,净宽度至少为0.6m。
门应能完全遮蔽开口,其开启高度不应低于l.8m。
网孔门应符合表5的规定。
5.2.3.5.2载人吊笼采用实板门时,实板门应有视窗。
视窗面积不小于25000mm2,其位置应与人的视线相适应,可看见层站边缘。
5.2.3.5.3门的设计应符合5.2.5.2,5.2.5.4,5.2.5.5中相关的要求。
5.2.3.5.4吊笼门应装机械锁钩以保证运行时不会自动打开。
5.2.3.5.5水平或垂直滑动的门应有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5.2.3.5.6吊笼门的强度应符合5.2.3.4.3的要求,且在试验时门不会脱离导轨,其弹性变形不大于30mm。
5.2.3.5.7当吊笼翻板门兼作运货用跳板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2.3.5.8吊笼门应设有电气安全开关。
当门未完全关闭时,该开关应有效切断控制回路电源,使吊笼停止或无法起动。
5.2.3.6紧急逃离
5.2.3.6.1载人吊笼上至少有一扇门或天窗可供紧急逃离。
5.2.3.6.2紧急逃离门应有电气安全开关联锁。
当门未锁紧时吊笼应停止、无法起动;在重新锁上后,可恢复施工升降机正常工作。
5.2.3.6.3若在吊笼立面上设紧急逃离门,其尺寸应是:
宽度不小于0.4m,高度不小于1.4m,且应向吊笼内侧打开或是滑动型的门。
5.2.3.6.4吊笼顶上的天窗盖不应向笼内侧打开。
抵达天窗的梯子应始终置于吊笼内。
5.2.4防护围栏和底架
5.2.4.1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地面防护围栏,地面防护围栏应围成一周。
围栏登机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登机门应具有机械锁紧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而在该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
围栏门的电气安全开关可不装在围栏上。
5.2.4.2对重应置于地面围栏之内。
5.2.4.3为便于维修,围栏可另设人口门,该门只能从里面打开。
5.2.4.4基础底架应能承受施工升降机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载荷,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支承件基础表面,不应通过弹簧或充气轮胎等弹性体来传递载荷。
5.2.4.5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5.2.6机械传动系统
5.2.6.1总则
5.2.6.1.1每个吊笼至少应有一套驱动装置。
5.2.6.1.2驱动电机应通过不会脱离啮合的直接传动系统与驱动齿轮相连接。
5.2.6.1.3吊笼在工作中应始终由动力驱动上升或下降。
5.2.6.1.4传动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所有易疲劳的承载零件、连接件应作疲劳应力分析,如轴和齿轮。
分析时需考虑应力幅和应力循环次数。
应力循环次数为:
a)50%额定载重量时,吊笼运行80000次;
b)空载时,吊笼运行80000次。
5.2.6.1.5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工作循环次数宜取1.6×105。
5.2.6.1.6考虑所有裂痕的影响,每根轴相对于疲劳极限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2。
5.2.6.2保护装置和可接近性
5.2.6.2.1应设置固定的保护装置以防止可能引起传动系统零件损坏的物质人。
5.2.6.2.2齿轮、传动带、链轮、飞轮、导轮、联轴器及类似的旋转零件应设置有效的保护,但设计和定位时已经考虑了安全保护的零件、已设计成易接近作检查和维护的零件除外。
保护板上网孔及开口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5.2.6.3齿轮和齿条传动
5.2.6.3.1驱动齿轮和防坠安全器齿轮应直接固定在轴上,不能采用摩擦和夹紧的方法连接。
5.2.6.3.2防坠安全器齿轮位置应低于最低的驱动齿轮。
5.2.6.3.3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进入驱动齿轮或防坠安全器齿轮与齿条的啮合区间。
5.2.6.3.4齿轮计算时:
a)应考虑5.2.6.1.4-5.2.6.1.6的要求;
b)接触疲劳强度安全系数应选取大于或等于1.4;
c)弯曲疲劳强度安全系数应选取大于或等于2,并考虑制造商的使用手册所确定的最大磨损量。
5.2.6.3.5齿条应满足以下条件:
a)应采用与之相啮合的齿轮磨损情况相适应的材料制造,计算时应考虑5.2.6.1.4-5.2.6.1.6的要求;
b)静强度安全系数应选取大于或等于2,并考虑制造商的使用手册所确定的最大磨损量。
5.2.6.3.6当有多个齿轮与齿条啮合时,应有自动调节措施合理分配每个驱动齿轮上的载荷,或驱动系统本身按符合载荷分配通常工况设计。
5.2.6.3.7齿轮与齿条的模数应满足:
a)当背轮或其他啮合控制装置直接作用到齿条上而没有其他中间装置时,不小于4;
b)当啮合控制装置间接作用到齿条上时,不小于6。
5.2.6.3.8考虑齿条与齿轮啮合时:
a)应采取措施保证在各种工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防坠安全器齿轮的正确啮合。
这样的措施不应仅仅依靠吊笼导轮或滑靴。
正确的啮合应是:
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
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的距离不超出模数的2/3,
b)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通常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
在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有90%的计算宽度的啮合。
c)接触长度(除曲线式导轨架的施工升降机外),沿齿高不应小于40%;沿齿长不应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
5.2.6.6制动系统
5.2.6.6.1每个吊笼都应配有制动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能自动动作:
a)主电源断电;
b)电控或液控系统失电或失压。
5.2.6.6.2制动系统中至少要有一个机-电式或机-液式制动器,也允许有其他型式的制动装置(如电-液式)。
制动器应是摩擦型的。
5.2.6.6.3不应使用带式制动器。
5.2.6.6.4制动器应能使装有1.25倍额定载重量、以额定提升速度运行的吊笼停止运行;也能使装有额定载重量而速度达到防坠安全器触发速度的吊笼停止运行。
在任何情况下,吊笼的平均减速度都不应超过1g。
5.2.6.6.5制动作用应由压簧产生。
压簧应有足够的支持力,且其应力不应超过材料的扭转弹性极限的80%,
5.2.6.6.6在正常工况下,应用连续的电流供应或液压压力来维持制动器的打开。
对于机-电式制动器,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施工升降机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对于机-液式制动器,压力的中断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阀来实现,不论这些阀与用来中断施工升降机驱动液压系统压力的阀是否为一体。
当施工升降机静止时,如果其中一个装置未能切断制动器的电流或压力油的供应,则最迟到下一次运动方向改变时,应防止施工升降机再运行。
5.2.6.6.7只要切断了对制动器的电流或压力油供应,制动器应无附加延迟地动作。
5.2.6.6.8制动器应有表面磨损补偿调整装置。
5.2.6.6.9制动器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23,
5.2.6.6.10每个制动器都应可手动释放,且需由恒力作用来维持释放状态。
5.2.6.6.11传动系统中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其额定制动力矩对于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不应小于额定力矩的1.75倍;对于货用施工升降机不应小于额定力矩的1.5倍。
5.2.6.6.12当传动系统具有两个以上传动单元时(并联双传动、并联三传动等),每个传动单元均应有各自独立的制动器。
5.2.7液压系统
5.2.7.1制动器应保持在制停位置直到泵达到正常工作压力。
5.2.7.2当驱动齿轮由液压马达驱动时,制动系统既可以由电控打开也可以由液控打开。
5.2.7.3每个泵或泵组都应装有溢流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液压回路中溢流阀应直接位于泵之后,其类型和安装应使该阀不会与整个液压系统隔离;
b)溢流阀的压力应可调,调节到正确压力后,应将其位置封好;
c)在不大于泵满载压力的140%时,溢流阀就应该打开;
d)溢流阀的尺寸和油道应足够大,以保证在通过泵的额定流量时不会使溢流阀的开启压力增高20%。
为满足此要求,可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溢流阀。
5.2.7.4油路应尽可能采用软管以减小噪声,若采用硬管,其屈服强度不应小于3倍的满载压力。
5.2.7.5对于软管及其接头,爆破压力应是满载压力的4倍。
5.2.7.6硬管和软管都应加防护以防受到破坏,尤其是机械损坏。
5.2.7.7在油的回路中,应装有符合泵所要求精度的滤清器或类似装置。
油缸应有排气装置。
这些部件应便于检查与维护。
5.2.7.8控制回路设计应考虑避免在马达起泵的作用时造成危险。
5.2.7.9在司机易见的地方应设有油压表,显示泵的工作压力和制动回路的压力(当采用液压制动器时)。
5.2.7.10应设有旁通阀和制动器的手动松闸装置,使吊笼在事故状态时可以通过连续地施加有意的操作实现手动下降。
5.2.7.11油箱的液位应便于检查。
5.2.7.12油管排列应整齐,且便于装拆。
油管尺寸应符合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硬管的弯曲半径应大于油管外径的3倍。
5.2.7.13液压系统工作应平稳,无抖振,并应保证吊笼在工作行程的任意位置上准确而平稳地停止,在空中再起动性能应满足5.2.1.8的要求。
5.2.7.14传动系统中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不允许超过20/16.
5.2.8防坠安全装置
5.2.8.1每个吊笼上应装有渐进式防坠安全器(以下简称防坠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额定载重量为200kg及以下、额定提升速度小于40m/s的施工升降机允许采用匀速式安全器。
5.2.8.2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5.2.8.3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
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
5.2.8.4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的施工升降机应加设对重的防坠安全器。
5.2.8.5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5.2.8.6防坠安全器应能使以触发速度运行的、带有1.3倍额定载重量的吊笼制停和保持停止状态。
在吊笼空载或带有额定载重量时,防坠安全器的平均减速度应在0.2g-l.0g之间,且尖峰减速度不超过2.5g、持续时间不超过0.4s。
5.2.8.7一旦防坠安全器触发,正常控制下的吊笼运动应由电气安全装置自动中止。
5.2.8.8防坠安全器复位需要由专门人员实施使施工升降机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5.2.8.9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5.2.8.10应有防止对防坠安全器动作速度作XX的调节的措施(如:
有效的铅封或漆封等)。
5.2.8.11防坠安全器不应由电动、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触发。
5.2.8.12防坠安全器的触发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8.13在所有承载条件下(超载除外),在防坠安全器动作后,施工升降机结构和各连接部分应无任何损坏及永久性变形,吊笼底板在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不应大于30mm/m,且能恢复原状而无永久变形。
5.2.9超载保护装置
5.2.9.1超载检测应在吊笼静止时进行。
超载保护装置应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给出清晰的报警信号;并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前中止吊笼起动(对于货用施工升降机可不设报警功能)。
5.2.9.2在设计和安装超载指示器、检测器时应考虑到进行超载检测时不拆卸、不影响指示器和检测器的性能。
5.2.9.3应防止超载保护装置在经受冲击、振动、使用(包括安装、拆卸、维护)及环境影响时损坏。
5.2.10电气部件和安装
5.2.10.1总则
5.2.10.1电气部件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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