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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和硬性约束,即在信贷业务的运作中实现以人为核心转变为以制度为核心,具体说就是:
人制订制度、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信贷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1、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审贷部门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的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的职责:
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业务。
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依据法律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与条件,对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调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决策前不与客户见面;
具有对客户部承担法律支持、协调债权保全和制度检查的职能。
适用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客户开办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视同法人客户管理。
对总行规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扶贫到户贷款以及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不实行审贷部门分离,但必须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2、民主决策制度
农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负责的制度。
这主要是对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能和运作的改革。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本级行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约作用。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
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
指导和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
贷审会的主要组成人员:
贷审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
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副行长)若干人;
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
贷审会运作:
贷审会设办公室(在信贷管理部门);
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不参加投票;
当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投票表决,并
代签会议纪要,等主任委员回行后补签;
主任委员15日(含)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时,须书面委托指定的副行长在一定期限内代为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贷审会投票结果:
除主任委员外三分之二(不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会议人员同意为同意;
三分之一(含)以上会议人员不同意为否决;
其他为复议。
贷审会工作程序:
受理、要件审查、会议准备、审议、会议纪要、审批、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主责任人制度
审贷部门分离制度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承担。
根据每笔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合理确定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环节的决策责任。
这就是主责任人制度。
报批的信贷业务,必须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
对报批的信贷业务没有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上级行不得受理,有权审批行不得审批。
为了增强各环节主责任人的责任心,明确责任,主责任人名单表必须由主责任人本人签署,不得打印或他人代签。
4、责任追究制度
“若干规定”中的“八条处罚标准”及尚行长在2000年3月底全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会议上讲话中的“六个严禁”共同构成了信贷责任追究的“高压线”。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有权决策者如触犯“高压线”决不姑息迁就。
在处罚标准中,道德风险处罚从严,没有余地,一律撤职,涉及到经济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能力风险,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六个严禁:
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严禁逆程序或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
严禁不借助信息技术和专家咨询,盲目办理信贷业务;
严禁决策不民
主,在办理信贷业务中独断专行;
严禁随意变通制度办法办理信贷业务;
严禁以损害我行利益和为自己谋私利为动机办理信贷业务。
八条处罚标准:
调查主责任人2条;
审查主责任人2条;
审批主责任人2条;
经营主责任人2条。
既包括道德风险,又包括能力风险。
建立信贷决策流程岗位离任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离岗后,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5、专家咨询制度
就是借助“外脑”,从行业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科研生产部门中选聘一些行业专家,对大额信贷项目,行业性、系统性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高风险类贷款的行业、技术、产品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6、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报备制度是在不改变授权和转授权、不改变责任制的前提下,下级行对在权限内审批的信贷事项在审批后实施前向上级行备案的一种方式,是为控制意外的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报备工作中,上级行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下级行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提出限制性条款的,要在落实有关条款后方能实施。
报备制度的特点:
与过去的备案制不同,不仅仅是告知,是一种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
信贷业务报备的适用范围:
企事业法人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
A级及A级以下客户的增量信用;
中长期项目贷款。
省分行可适度扩大报备范围。
河南分行:
新增贷款、收回再贷、部分借新还旧贷款都要进行报备。
7、特事特办制度
特事特办是为解决同业竞争激烈、情况清楚、需突破农行现有政策制度或现有政策没有规定的优良客户和优良项目的效率问题设置的“绿色通道”。
特事特办权限只限于总行行长,除此之外的各级行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均没有这个权力。
目的:
竞争优良客户,提高经营效益
程序:
由省分行贷审会审议后向总行报送,独立行文并提供相应资料。
8、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
作为信贷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应具有从事信贷工作的经历、具备一定的信贷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业务任职资格标准,才能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在管理上,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各级行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任信贷部门负责人。
信贷新规则自2000年实施以来,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其思想和精髓已深入人心,对树立信贷人员的工作理念,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决策行为,
促进信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总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和农行的实际。
信贷新规则是农行信贷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是农行信贷制度体系的基础。
其内涵已经得到了全体员工的认同和接受,它使各级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理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新型信贷文化已初步形成。
二、农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一)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风险分为三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2004年的7月份新巴塞尔协议定稿,计划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用三大支柱取代了原来的一个支柱,原来的一个支柱就
是资本充足率,现在三大支柱包括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过程和市场约束;
用三大风险取代了一个风险,原来一个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现代银行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未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是因为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波动而引起的金融产品价值或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通常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交易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贯穿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只要是与人员相关的业务,都存在着操作风险,因此,操作风险是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农业银行以信贷新规则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起涵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为有效防范信贷运行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银行首先对操作风险加以控制,制定了以规范信贷决策行为为重点的信贷新规则,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信贷准入管理、贷后管理、贷款风险分类等控制信用风险的相关制度,又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以控制市场风险。
通过对信贷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信贷全领域和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并经过不断的修订与补充,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新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
一是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权限在总行)。
主要包括: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二是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权限在总行)。
(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3)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4)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5)信贷管理
系统(CMS)运行管理办法。
三是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可由总、分行共同制定)。
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贷款借新还旧管理办法、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
3、河南农行对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的充实和完善。
河南省分行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确立了“审慎、规范、稳健”的信贷工作理念,在坚定不移贯彻信贷新规则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信贷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逐步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
一是针对贷后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率先提出并制定了强化贷后管理的制度文件。
(1)2003年6月正式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贷后经营管理办法》,提出贷后管理要遵循“管户到人、目标到人、责任到人”、按权限、按制度、按程序原则,规定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并对贷后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
农业银行总行于2003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河南省分行于2003年9月10日制定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了贷后管理的“六个严禁”和“八个必须”,并列出了60条风险预警信号。
贷后管理的“六个严禁”:
严禁不配备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经营管理;
严禁发现客户风险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严禁贷后检查报告不真实反映客户生产经营状况;
严禁对经营行上报风险麻木不仁,不及时提出风险处理方案;
严禁违规办理担保手续;
严禁漏缺、销毁、篡改客户信贷档案。
贷后管理的“八个必须”:
行长或经营主责任人必须实行贷后经营管理“管户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的制度;
行长(贷审会主任委员)必须定期召开贷审会专题审议客户贷后经营管理情况;
客户部门负责人必须督促客户经理(小组)和客户经理(组)定期走访客户和贷后检查;
客户经理(组)必须将客户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内容;
客户经理(组)必须承担贷后利息的收
取、贷款本金的催收及或有资产的收回;
客户经理(组)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设立风险经理;
风险经理必须对贷后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并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
(2)为进一步构建我行客户管理战略,体现评价客户价值的综合性、实时性和前瞻性,分析客银关系的变化趋势,满足贷后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河南省分行于
2004年6月9日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客银关系综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在测算客户价值贡献率的基础上,对法人客户客银关系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并作为法人客户管理的重要依据。
(3)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风险集中,河南省分行于2004年10月28日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集团客户管理意见》,提出了“三主、一模版、一集中”管理方式,确立了集团客户主管部门、主办行、管理主责任人管理主体,要求对集团客户实行模版式标准化管理、集中式准入。
2004年12月14日转发了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的意见》。
2005年又相继制定了《关于强化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管理意见》、转发了总行《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操作暂行办法》,形成了我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架构。
同时,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了跨省、跨市集团客户和二级分行辖内集团客户,向全
行印发,供信贷人员在工作中使用。
并提升15户集团客户作为省分行重点管理客户,配备了由省分行、主办行、协办行和县(区)行组成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小组。
二是从强化客户准入和维护管理出发,对信贷法人客户全面实施“三大区间”管理模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信贷新规则,调整优化全行的客户结构,建立起优良客户竞争性介入与劣质客户刚性退出的动态平衡机制,提高全行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分行于2003年下半年相继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法人客户分类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对信贷客户全面实施“三大区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根据信贷客户的风险程度和我行在实施管理中的主导性意见,把所有的信贷客户按“三大区间”进行分块管理,并实行不同的管理
手段。
以“三大区间”信贷管理模式为基础,在初步摸清全行存量客户真实状况的基础上,细化客户分类,认真落实总分行出台的贷后管理规定,明确界定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职责,将“一户一策”、“一户一责”的差别化管理落实到部门和管户责任人,初步解决了长期以来贷后管理责任棚架问题。
三是从控制信贷风险出发,实施贷款管理责任移交、“四示一追究”和二级分行行长问责制,推行信贷全面风险管理。
(1)为实现贷款业务全过程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省分行于2003年7月31日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管理“四示一追究”实施意见》,对全省农行贷款管理实行“四示一追究”,即贷前责任明示、贷后责任公示、到期责任提示、逾期责任警示和责任追究。
省分行监察室、资产风险管理处和信贷管理处共同组建
“追究办”,专门负责对各行各阶段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的认定处理工作。
(2)省分行于2004年6月1日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推行信贷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见》,在全行信贷领域率先导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行信贷全面风险管理。
明确了信贷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原则、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将我行信贷风险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3)省分行在2005年4月27日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三大责任”追究体系的意见》中又规定:
实行贷款质量行长负责制;
严格落实“四示一追究”制度;
对“四示一追究”适用范围以外的存量正常贷款到期未收回的也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4)为确保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不断强化信贷全面风险控制,严防信贷操作风险,坚决控制住贷款风险,省分行于2005年9月14日制定了《关于加强信贷尽职履责管理的意见》,规定:
实行新增贷款“一级盯一级”到期收回责任制和移交制,从2005年8月1日起,凡是申报总、分行审批的新增实际贷款业务,由二级分行行长签署贷款到期收回责任书,对贷款到期收回承担责任。
如遇人事调整,实行收贷责任移交制,移交后由新任行长对贷款到期收回负责;
从严强化新增授信和拟新增用信客户存量贷款管理,适度扩大“四示一追究”管理范围。
(二)目前农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框架
农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具有相对全面性和细化性两个特征。
所谓全面性,一是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涉及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的控制;
二是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涉及了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多个信贷业务品种。
所谓细化性,是指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中均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三大风险分类,农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文件(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控制制度存在一定交叉):
1、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由于历史遗留的大量不良贷款及客户经营、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仍然是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风险。
我行为控制信用风险,从客户准入、贷款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管理、客银关系评价、贷款风险分类等方面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1)《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法人客户分类指导意见》(豫农银发〔2003〕
222号)、《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对信贷客户全面实施“三大区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意见》(豫农银办发〔2003〕263号)
(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银办发〔2003〕135号)
(3)《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通知》(农银发〔2001〕83号)
(4)《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行业准入指导意见》(豫农银发〔2004〕
132号)、《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审查指引》(豫农银发〔2004〕133号)、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法律审查暂行办法》(豫农银发〔2004〕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法律审查指引
(一)》(豫农银办发〔20043〕567号)、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审查指引》
(5)《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行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中国农
业银行事业法人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豫农银发〔2005〕264号)
(6)《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豫农银发〔2003〕207号)、《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工程实施纲要》(豫农银发〔2004〕101号)
(7)《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集团客户管理意见》(豫农银发〔2004〕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的意见》(豫农银发〔2004〕268号)、《关于强化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管理的意见》(豫农银发〔2005〕34号)、《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操作暂行办法》(豫农银发〔2005〕201号)
(8)《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客银关系综合评价指导意见》(豫农银发
〔2004〕135号)
(9)《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豫农银发〔2002〕434号)、《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豫农银发〔2005〕146号)、《关于明确信贷资产风险状况摸底清查后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农银发〔2005〕
1007号)
2、操作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信贷操作风险是指在信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因操作系统不完善、违规操作和操作不当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信贷损失以及产生信贷损失的可能性。
信贷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信贷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完善、制度棚架、违规操作等三个方面。
为了建立有效的信贷操作风险控制机制,我行在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客户退出、贷款责任追究、信贷部门自律监管、尽职履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1)《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试行)》(农银发〔2002〕51号)
(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银发〔2002〕16号)
(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豫农银发〔2002〕185号)
(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豫农银发〔2002〕141号)
(5)《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豫农银发〔2005〕31号)
(6)《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豫农银发〔2005〕20号)
(7)关于严格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意见(豫农银发〔2003〕186号、豫农银办发〔2003〕599号、豫农银办发〔2004〕950号、豫农银办发〔2005〕26号)
(8)《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特事特办操作规程》(豫农银发〔2005〕20号)
(9)《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可循环使用信用实施细则》(豫农银发〔2003〕
108号)
(10)《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豫农银办发〔2004〕142号)
(11)《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豫农银发〔2003〕92号)、《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意见》(豫农银发〔2004〕91号)、《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豫农银办发〔2004〕210号)
(12)《中国农业银行承诺类、意向类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豫农银办发
〔2004〕579号)
(13)《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豫农银办发〔2006〕18号)
(14)《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5〕58号)
(15)《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2〕391号)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全面应用信贷管理系统若干意见》(豫农银发〔2003〕
112号)
(16)《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客户退出工作实施意见》(豫农银办发
〔2005〕121号)
(17)《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管理“四示一追究”实施意见》(豫农银发〔2003〕208号)、《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三大责任”追究体系的意见》(豫农银发〔2005〕95号)
(18)《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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