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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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指导
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指导
目录
一、前言3
二、适用范围3
三、名词定义3
四、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之预防措施4
五、结语15
六、三考文件16
附录一17
附录二18
附录三26
一、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国民十大死因中脑血管与心脏血管疾病,皆名列前茅,然过去大众却鲜少了解其可能为工作过重负荷所促发;依据国际劳工组织(ILO)2005年推估职业原因于循环系统疾病之贡献度为23%,且流行病学实证研究显示,轮班、夜间及长时间工作与许多疾病的罹病风险有关,如心肌梗塞、高血压、糖尿病、肥胖、肌肉骨骼疾病、睡眠障碍、忧郁、疲劳与其他身心症状等。
鉴于国内产业结构改变,多数劳工面临工作负荷及精神压力过重等威胁,长期压力及工作疲劳累积,如果没有获得适当休息及充足睡眠,便可能影响体能及精神状态,甚而促发脑心血管疾病。
近年科技业工程师、客运业驾驶、保全人员及医疗机构医师等接连发生过劳猝死案件,促使社会对于『过劳死』之重视与关切。
「唯有安全健康劳动力,方能确保企业竞争力」,但在全球企业竞争下,压低人事成本成为许多企业之选项,对于劳工而言,则意味着工作负荷的加重。
为了保护工作者安全健康,国际劳工组织与先进国家对长工时、轮班、夜间工作皆有明确规范,部份国家并进一步规定长工时、夜班与轮班工作之健康管理措施。
我国属工时偏高之国家,而部分行业劳工超时几成为常态,为强化雇主预防劳工过劳之责任,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第6条第2项增列预防过劳条款,明确规范雇主使劳工从事轮班、夜间工作及长时间工作,应妥为规划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为使事业单位对于预防过劳所采取之相关措施有依循之三据,爰三考国内外相关实务作法及劳动法规,订定本指引,期雇主能落实法令规定,确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与身心健康。
惟本指引之内容并非唯一之方法,事业单位可三照其基本原则及建议性作法,选择适合其规模及特性之方法规划与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职安法所规范之各业工作者。
三、名词定义
1、轮班工作:
指该工作时间不定时轮替可能影响其睡眠之工作,如工作者轮换不同班别,包括早班、晚班或夜班工作。
2、夜间工作:
三考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为工作时间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内,可能影响其睡眠之工作。
3、长时间工作:
三考「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外伤导致者除外)之认定三考指引」为近6个月期间,每月平均加班工时超过37小时者。
4、其他异常工作负荷:
不规则的工作、经常出差的工作、工作环境(异常温度环境、噪音、时差)及伴随精神紧张之日常工作负荷与工作相关事件。
四、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之预防措施
事业单位可依其规模、工作性质及资源,规划相关预防计划及措施。
以下之内容为三考国内外实务作法、我国相关劳动法令规定及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TOSHMS)指引架构,含政策、组织设计、规划与实施、评估及改善措施,汇整相关建议作法,提供企业实务规划三考,目的为透过系统化的管理方法,以落实推动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
1、政策
事业单位应明确宣示承诺确保劳工身心健康之政策,并会同劳工代表将相关预防轮班、夜间、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之预防措施(含劳资双方之义务)订定于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且将政策与预防作法,公告周知,以落实劳动法规规范。
相关政策之推动可将之纳入年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对于达一定规模之事业,应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并应每三个月至少开会一次,视需要,邀请从事劳工健康服务医护人员报告预防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等健康服务事宜,并审议健康管理、职业病预防及健康促进等身心健康保护之事项。
具体的管理政策可包含下列主题:
(1)确保员工之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状况符合政府劳动规范,并进一步设计能符合工作者需求的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制度,以促进员工身心健康与家庭平衡;
(2)落实职场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工作调整、后续追踪、案例调查等;(3)积极推广过劳疾病之预防教育,以多元方式向员工倡导工时规范、职场疲劳相关疾病之预防知识及健康管理策略。
二、组织设计
雇主应授权指定专责部门(签署授权同意书),如人资、风险管理或职业安全卫生单位负责统筹规划职业安全卫生事宜,并指派一名高阶主管负责督导管理,及推动组织内全体同仁之三与;推动本预防计划及措施相关事宜之分工,建议可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及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对于事业达一定规模,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需配置从事劳工健康服务医护人员者,可授权赋予该单位医护人员负责统筹本事宜,并订定相关作业程序及建置内外部相关资源,惟涉及需其他部门配合者,如职业安全卫生、人资单位或其他相关业务单位之人员应配合协助办理;针对事业设有总机构者,亦可使各地区事业单位依循总机构之政策或计划规划执行。
为利该等人员具足执行之能力,事业单位应安排相关教育训练,使其能胜任该工作;对于未达需设置职业安全卫生人员或劳工健康服务医护人员者,可指派内部单位,如人资部门,透过外部资源如卫生福利体系之卫生局(所)或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以下简称职安署)委托设置之各区职业伤病防治中心及其网络或劳工健康服务中心资源提供协助,若有充裕经费,亦可委托外部专业团队协助规划执行。
三、规划与实施
依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职安法所定预防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应妥为规划之内容包含:
高风险群之辨識及评估、医师面谈及健康指导、工作时间调整或缩短及工作内容更换之措施、健康检查、管理及促进、成效评估并改善及其他有关安全卫生事项等。
另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324条之2,对于事业单位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规定配置有医护人员从事劳工健康服务者,雇主应依其规模、劳工作业环境特性、工作形态等订定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计划,并据以执行;依规定免配置医护人员者,得以执行纪录或文件代替(附录一)。
相关执行纪录留存三年。
以下相关疾病预防措施,事业单位可依内部组织、劳工作业环境特性及相关资源等三考运用并制订作业标准化流程。
(一)辨识及评估高风险群
针对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高生(心)理负荷工作及处于特殊工作环境者评估。
1、可透过个人风险因子(以个人问卷调查或疾病史、健康检查结果,如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症、肥胖、腰围等)及工作型态与作业环境风险因子评估高风险群(附录二,详可三阅职安署订定之作业具过负荷危害健康服务工作指引之三、过负荷作业风险评估事项)。
(1)个人风险因子:
三考韩国职业安全卫生局(KOSHA)的「脑心血管疾病发病风险评估工具」,统计每位劳工的风险数目,风险因子包括年龄、抽烟、总胆固醇数值、家族病史、生活型态、心脏方面疾病等,依此定义发病的风险等级(表一)。
表一个人脑心血管疾病发病风险评估表
心血管疾病(CVD)
危险因子数目*
GradeI
GradeII
GradeIII
收缩压140~159
或舒张压90~99
(单位:
mmHg)
收缩压160~179
或舒张压100~109
(单位:
mmHg)
收缩压≥180
或舒张压≥110
(单位:
mmHg)
0
低度风险
中度风险
高度风险
1~2
中度风险
中度风险
高度风险
≥3或已有心脑血管疾病病症
高度风险
高度风险
高度风险
*CVD危险因子包括:
年龄(男性≥55岁或女性≥65岁)、抽烟、总胆固醇(totalcholesterol)≥240mg/dl或低密度胆固醇(lowdensitycholesterol)≥160mg/dl、高密度胆固醇(highdensitycholesterol)男性<40mg/dl或女性<45mg/dl、家族成员有年轻型心血管疾病(prematureCVD)病史(指50岁之前发作)、身体质量指数(bodymassindex)≥30kg/m2、心室颤动症(atrialfibrillation)。
透过劳工健康检查报告以WHO心血管疾病风险预测图推估其心血管疾病风险程度(表二)。
表二WHO十年内心血管疾病风险程度表
十年内心血管疾病风险
风险程度
<10%
低度风险
10%-20%
中度风险
20%-30%
高度风险
≧30%
极高风险
(2)工作型态及环境风险因子:
如工时过长、长期夜班、长期轮班、高生理负荷工作、伴随精神紧张的工作、经常出差及特殊工作环境(如噪音、异常温度环境)等,依实际工作特性,订定适当之工作型态及环境暴露风险评分级距及风险分级(表三、表四)。
三考劳动部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外伤导致者除外)之认定三考指引,评估长时间工作情形及工作型态之负荷。
三考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劳安所)研发之过负荷(过劳)量表或职业压力量表(详可至劳动部劳工纾压健康网/身心舒压营/压力评量或劳安所劳工心理健康专区心理量表检测系统平台下载浏览),评估过负荷情形。
表三、工作型态之工作负荷评估
工作型态
评估负荷程度应考虑事项
不规律的工作
对预定之工作排程的变更频率及程度、事前的通知状况、可预估程度、工作内容变更的程度等。
工作时间长的工作
工作时数(包括休憩时数)、实际工作时数、劳动密度(实际作业时间与准备时间的比例)、工作内容、休息或小睡时数、业务内容、休憩及小睡的设施状况(空间大小、空调或噪音等)。
经常出差的工作
出差的工作内容、出差(特别是有时差的海外出差)的频率、交通方式、往返两地的时间及往返中的状况、是否有住宿、住宿地点的设施状况、出差时含休憩或休息在内的睡眠状况、出差后的疲劳恢复状况等。
轮班工作或夜班工作
轮班(dutyshift)变动的状况、两班间的时间距离、轮班或夜班工作的频率等
作
业
环
境
异常温度环境
低温程度、御寒衣物的穿著情况、连续作业时间的取暖状况、高温及低温间交替暴露的情况、在有明显温差之场所间出入的频率等。
噪音
超过80分贝的噪音暴露程度、时间点及连续时间、听力防护具的使用状况等。
时差
5小时以上的时差的超过程度、及有时差改变的频率等。
伴隨精神紧张的工作
1.伴随精神紧张的日常工作:
业务、开始工作时间、经验、适应力、公司的支持等。
2.接近发病前伴随精神紧张而与工作有关的事件:
事件(事故或事件等)的严重度、造成损失的程度等。
注:
1.、2.可三考表四及「工作相关心理压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认定三考指引」之附表一「工作场所心理压力评估表」及附表二「非工作造成心理负荷评估表」之平均压力强度评估负荷程度。
注:
工作型态具0-1项者:
低度风险;2-3项者:
中度风险;≧4项者:
高度风险
表四过负荷量表与工时风险程度表
个人相关过劳分数
工作相关过劳分数
月加班时数
低负荷
<50分:
过劳程度轻微
<45分:
过劳程度轻微
<37小时
中负荷
50-70分:
过劳程度中等
45-60分:
过劳程度中等
37-72小时
高负荷
>70分:
过劳程度严重
>60分:
过劳程度严重
>72小时
注:
三种工作负荷等级不同时,选择较严重者。
(3)将个人脑心血管疾病风险与工作负荷促发脑心血管疾病之风险分级(表五)。
表五脑心血管疾病风险与工作负荷促发脑心血管疾病之风险等级表
职业促发脑、心血管疾病
风险等级
工作负荷
低负荷(0)
中负荷
(1)
高负荷
(2)
十年脑、心血管疾病风险
<10%(0)
0
1
2
10-20%
(1)
1
2
3
≧20%
(2)
2
3
4
注:
1.()代表评分。
2.0:
低度风险;1或2:
中度风险;3或4高度风险。
(二)安排医师面谈及健康指导
面谈及指导的目的,在于防止高危险群或是有危险性的劳工,因过度操劳而促发脑心血管疾病,以及防止心理健康失调,并期望达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目的。
1、面谈及指导的实施者:
面谈指导由医师(从事劳工健康服务之医师或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负责执行;事业单位未达需设置劳工健康服务医护人员者,可寻求职安署委托设置之各区职业伤病防治中心或劳工健康服务中心资源提供协助。
2、面谈及指导的场所:
必须选择适当且具隐私的场所,如事业单位的保健室(医务室)、咨询室等,若无上开空间,亦可考虑使用小型会议室、休息室等。
3、面谈指导的对象:
(1)针对前项筛检出之高风险群(表五)。
(2)除前开对象外,若劳工长时间的劳动(每月平均加班工时超过37小时者)造成过度疲劳,且劳工本身对健康感到担心而主动提出申请的劳工(表六)。
表六危害分级与面谈建议表
危害分级
与面谈建议
脑心血管疾病风险
低
中
高
过负荷风险
低
不需面谈
不需面谈
建议面谈
中
不需面谈
建议面谈
需要面谈
高
建议面谈
需要面谈
需要面谈
4、面谈指导之注意事项及后续处理:
(1)为使医师可以确实评估及对劳工提出建议,事业单位应先准备劳工之工作时间、轮班情形、工作性质、健康检查结果及作业环境等信息予医师三考。
(2)从事面谈指导之相关业务人员,须事先向劳工说明,因实施业务得知之劳工健康或隐私等相关事宜,将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不会泄漏个人之相关资料,使劳工可以放心地接受面谈指导。
(3)可依风险评估之程度安排面谈指导之时间,针对高风险者建议每个月面谈一次,并规定一定的日期实施,惟此时间仍须视劳工之个别性安排。
(4)面谈后应依劳工之个别性提出面谈结果及处理措施报告或纪录(附录三),并且保存三年;该面谈结果可将之依「诊断」、「指导」及「工作」区分为三类。
诊断区分:
可区分为无异常、需观察或进一步追踪检查及需进行医疗。
A.无异常:
劳工自觉加班时间非常多,未出现生理与心理自觉症状,及检查结果全部在正常范围内,且其可自我调整因过度工作造成之生理与心理的压力。
B.需观察或进一步追踪检查:
针对自觉加班时间非常多,未出现生理与心理自觉症状,虽检查结果出现轻度异常值,惟其个人了解异常之原因,且劳工可自我调整因过度工作造成之生理与心理的压力者,可再予观察;若已出现生理与心理自觉症状,且检查结果有1至2项目轻度至中度的异常情形,则需进一步复检。
C.需进行医疗:
劳工自觉生理与心理慢性疲劳,且出现明显疾病恶化之情形。
指导区分:
可区分为「不需指导」、「需进行健康指导」、「需进行医疗指导」。
A.不需指导:
基本上劳工仍需自主积极地改善睡眠、饮食等不良之生活习惯、长时间劳动等作业习惯,以实施促进健康的活动。
B.需进行健康指导:
其目的为疾病之预防,需指导劳工透过确立生活步调与改善生活习惯,改善脑心血管疾病,或是心理健康失调等相关现象。
C.需进行医疗指导:
其目的为避免疾病恶化,当一般定期健康检查项目(血压、体重、胆固醇、血糖値)持续异常,必须以药物等方式进行治疗者。
尤其针对可能出现因症状减轻就擅自遵守用药指示之劳工,应实施医疗及遵守用药的指导。
工作区分:
可区分为「一般工作」、「工作限制」及「需休假」。
A.一般工作:
适用于各种检查无异常现象或是出现轻度检查值异常,但可透过治疗妥善控制疾病的劳工,其并未有工作时间之限制,可从事原工作。
B.工作限制:
针对需观察或进一步追踪检查之劳工,需限制劳工之工作时间,含缩短工作时间、限制出差、限制加班、限制工作负担、转换作业、工作场所的变更、减少夜班次数、转换夜间工作等。
C.需休假:
其系以疗养为目的给予劳工休假与停职等,在一定期间内不指派工作。
当劳工已明显感受慢性疲劳感等自觉症状、丧失工作意愿,且出现睡眠不足、饮食习惯改变、体重增减等现象及检查结果出现明显异常或疾病出现急速恶化的趋势,必须住院治疗时,应予休假休养。
(5)根据面谈指导结果,必须提出工作限制时,对劳工来说,会担心降低自己的职能评分,故医师于提出工作限制的建议时,必须仔细向劳工说明,该判断的理由与预期的经过等,取得劳工的了解与同意之后,再向事业单位提出报告。
尤其是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更是重要。
(三)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及更换工作内容之措施
事业单位应三照医师根据面谈指导结果所提出的必要处置,采取相关措施,并留存纪录(附录三)。
若劳工经医师专业说明,仍不愿意配合工作调整,必要时,建议纳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据以使事业单位劳工遵循。
此外,医师所提出之工作时间调整或变更工作等后续建议措施,必须是劳工与管理者双方都能了解与接受的内容;另,若此工作之调整涉及劳动契约内容,应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办理,避免劳资争议。
1、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
此建议尽量填写数字或是具体表述,可以一个月为目标实施缩短工作时间,必要时于一个月后再次进行面谈,依个案身心压力情形,重新判定是否要加以缩短。
(1)限制加班,如每个月许可加班几个小时。
(2)不宜加班,让劳工依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
(3)限制工作时间,如每天几点到几点可以工作,只能工作几小时或不能上夜班等。
(4)不宜继续工作,检查结果出现明显异常,或治疗中的疾病出现急速恶化的情形,必须住院治疗。
休养期间结束后,需重新面谈,确认已经恢复或三考其主治医师的判定后做出决定。
(5)其他,如不适合责任制或其他工作时间外之临时交办工作,如网络软件交办工作,或配合家庭因素,如接送子女等弹性调整工作时间。
2、变更工作:
需与现场负责人交换意见,且为可执行的内容。
(1)变更工作场所:
若劳工与主管之间的人际关系不佳,或是不适应工作场所等,使其强烈感受工作造成严重的身心负荷,甚至丧失工作意愿,或劳工因作业环境、作业状态、业务责任感的问题造成其工作负担,则可考虑变更工作场所,惟对于劳工来说,一旦工作场所变更,就必须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与新的人际关系,新职务的压力或许更大,所以需与劳工充分沟通并尊重其意见。
(2)转换工作:
变更工作内容,转调部门或转换工作。
为了降低劳工职务负担而须转换(减少/变更)作业时,需劳资双方充份交换意见。
若劳工为生产线的工作,可以让其负责辅佐作业型的补充工作,或是担任比目前职务负担更轻的工作,或考虑调整为身体负担较轻的事务性工作。
(3)变更工作型态:
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但需调整工作之型态。
从轮班制的工作(包含夜班)调整为正常班别,或减少夜班次数、换成白班等;尤其是针对是正在就医中的劳工,若医师指示必须保持规律生活或是严格遵守服药规定,或心理健康失调时,建议应该采取此措施。
(4)其他,如调整出差频率及范围、调整劳动密度、休息时间、作业环境改善等,如空调或噪音等。
(四)检查、管理及健康促进
依据职安法第20条,雇主于雇用劳工时,应施行体格检查;对在职劳工应施行一般健康检查、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之特殊健康检查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为特定对象及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至施行健康检查之项目及频率,则分别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办理,检查之医疗机构须为劳动部认可之医疗机构(详可至职安署网站http:
//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询);若劳工经评估为高风险族群,建议可洽询医师加强其健检项目或频率,惟此措施非职安法所强制规定之措施,事业单位除须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办理外,相关经费之支应,亦须经劳资双方协商,避免后续争议。
针对健康检查之结果,可就整体事业单位、各部门及劳工个人之检查结果进一步分析,并与历年(至少近2年)比较,就事业单位整体而言,可就异常发现率及劳工健康检查纪录表之生活习惯等统计之分析结果规划健康促进计划,相关内容可三考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健康职场信息网网站(http:
//health.hpa.gov.tw/index_download.php?
id=25),另上开统计结果之信息及健康促进计划之内容,建议可公布在事业单位官方网页提供公开浏览。
此外,有关健检资料之分析,若事业单位无相关健康管理之系统可处理,建议可透过契约约定委托办理劳工体格与健康检查之医疗机构协助办理。
针对劳工个人检查结果异常之项目,需三照医师之建议予以复检追踪,并可依前述风险因子评估之结果及表五内容将之区分高、中、低风险予以健康指导及管理(表七),至健康管理及后续纪录之处理措施,可三考下述原则规划,惟各事业单位可依个别之人力、物力及财力等相关资源采取更周延之管理措施。
1、管理之措施:
(1)低度风险者:
可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劳工「个人注意事项」,并建议劳工维持规律生活,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及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可提醒下一次健康检查之时间)。
(2)中度风险者:
由医护人员亲自以口头方式告知劳工「个人注意事项」,并三照医师之建议调整工作时间或型态,及建议劳工宜依医师之建议复检、寻求医疗协助或定期(依医师建议之时间,若无注明时间,可依劳工之个别性,建议每半年至一年)追踪。
此外,建议每二至三个月定期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提醒其注意事项之相关讯息,如健康促进活动之时间、相关疾病预防之数据等。
(3)高度风险者:
建议劳工应寻求医疗协助及改变生活型态,三照医师之建议予以工作限制或调整工作型态及休假,或作业环境改善等,并定期(依医师建议之时间,若无注明时间,可依劳工之个别性,建议一至三个月)追踪,此追踪可至医疗机构或透过事业单位内之从事劳工健康服务之医师咨询追踪;此外,应安排劳工每个月定时和医师面谈,及建议每个月定期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提醒其注意事项之相关讯息,如需定时服药、相关疾病治疗或预防之数据及健康促进活动之时间等。
对于因疾病恶化在家休养之劳工,亦应主动关心其健康状况;若评估该疾病之恶化与工作具因果关系,应主动协助依劳动相关法令,保障劳工权益。
表七职业促发脑、心血管疾病风险分级之劳工健康管理措施
职业促发脑心血管疾病风险
健康管理措施
低度风险
0
不需处理,可从事一般工作。
中度风险
1
建议改变生活型态,注意工时的调整,至少每年追踪一次。
2
建议改变生活型态,考虑医疗协助,调整工作型态,至少每半年追踪一次。
高度风险
3
建议寻求医疗协助及改变生活型态,需工作限制,至少每三个月追踪一次。
4
建议寻求医疗协助及改变生活型态,需工作限定,至少每一至三个月追踪一次。
注:
0、1、2、3、4之意义详见表五。
2、健康检查及面谈指导纪录之处理
(1)依循之法规:
须依职安法第20条、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30条及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10条至第13条及第15条规定办理。
(2)纪录之保管:
基于健康检查及面谈指导之纪录涉及个资,对于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事业单位配置有医护人员从事劳工健康服务者,应由其保管处理,对于未达规模未配置有医护人员者,建议指定专责单位及专人负责;未经许可证管理健康检查及面谈指导纪录者,一律无权要求检视相关数据,且纪录之保管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此外,相关资料之保存基于管理之需求,建议除书面报告外,可以电子化储存保管,惟相关资料仅作为健康管理之目的。
(五)执行成效之评估及改善
成效评估之目的在于检视所采取之措施是否有效,并检讨执行过程中之相关缺失,做为未来改进之三考。
建议可由护理人员追踪个人风险子之改善情形,若无法短期改善或持续恶化之劳工,须再次由医师进行面谈指导;对于环境因子无法短期改善或持续恶化之作业环境,须由职业安全卫生人员或相关人员再次提供改善建议,甚而寻求外部专业团队协助。
以下量化指标可作为成效评估之考虑,然相关指针仍视各事业单位推动计划之需求而定。
1、针对事业单位内所有具高风险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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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异常 工作 负荷 疾病 预防 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