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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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总10页)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地理位置:
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二) 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法:
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米。
(五)采样点间距:
不小于1米。
(六)分析采样间隔:
不大于5分钟
(七)分析方法:
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的主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
1000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
1000~1:
2000);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3) 日照分析成果图(1:
500~1:
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一)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 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签订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衡市规〔2008〕71号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
(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
(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来自:
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
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
(一)、
(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
(一)、
(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
(一)、
(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倍,侧向不小于倍。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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