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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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以德配天:
(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
(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3)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1-他强调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2-把法律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重要标准3-他明确指出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政治决定法律,由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权能分治
(1)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
(2)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实施;(3)"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
原心论罪:
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公羊三世说:
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
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简述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
特别是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
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认为这是不可分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即君主立宪和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权力。
所不同的只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些限制罢了。
“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存留养亲:
这是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制度,指对于身犯死罪的,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符合儒家孝的伦理观念,为后世遵行。
韩愈的性三品说:
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
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试述梁启超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观点:
(1)他反对人治,认为人治弊端重重:
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
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
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家大、政务繁,没有那么多贤人。
(2)同时他反对只靠法治:
①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
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
有德有智者才能制定出“善法”。
有“善法”才有“善治”。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
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
梁启超还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再好的法律也如同废纸一张。
他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
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
因此,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
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应当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就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
(2)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为了保证立法的平等与民主,他提出“学校议政”的设想,这已具有资产阶级议会的某些职能。
(3)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
他认为君主集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因此应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限制君权。
(4)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
应重视法的制定与施行,使“天下之法”成为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平等的法律。
其观点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沈家本法律思想内容
(1)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
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
他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主要表现在:
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
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
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
“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
”
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之。
他把中国置于世界范围以内进行考察,指出“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交通之势,盖有万难守旧者。
”
③法须统一、平等:
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
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
认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2)“平恕”为审断之本。
(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4)法学盛衰说。
(5)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评价。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
同时,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
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吸取其民主的、科学的精华,将很有裨益。
当然,对于其中封建纲常礼教等糟粕,必须注意剔除。
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
“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
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
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
“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
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
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
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
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
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
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
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
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
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
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
《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
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
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
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
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
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
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
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
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
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
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
“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
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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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
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
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
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
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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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
00264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
A.德治思想B.礼治思想
C.法治思想D.自然法思想
2.春秋时期私自编定"竹刑"的是()
A.孔子B.子产
C.邓析D.管仲
3.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强调的是()
A.贤人治国B.民人治国
C.专家治国D.法律治国
4.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
A.孔子B.管子
C.孟子D.子产
5."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
A.《墨子。
兼爱中》B.《荀子。
富国》
C.《孟子。
尽心上》D.《商君书。
定分》
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
A.庄子B.老子
C.孟子D.荀子
7.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
A."治不听君,民不从官"B."皆有法式"
."一同天下之义"D."不务德而务法"
8.主张肉刑可废不可复的思想家是()
A.仲长统B.刘颂
C.白居易D.朱熹
9.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的唐代思想家是()
A.魏征B.韩愈
C.柳宗元D.白居易
10."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一著名谏议的提出者是()
A.魏征B.房玄龄
C.长孙无忌D.刘文静
11.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A.法家思想B.儒家思想
C.玄学思想D.道家思想
12.王弼与嵇康法哲学观的主要区别在于()
A.是否主张"依法治国"B.是否主张反对礼教
C.是否认为"名教出于自然"D.是否持玄学的法哲学观
13.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
A.杜预B.张斐
C.鲍敬言D.刘颂
14.将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的思想家为()
A.孔子B.孟子
C.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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