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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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
莱芜市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
举 办者:
拟办学校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莱芜市教育局印制
申办须知
一、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齐、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需提供表格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四、申办者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或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所有需提供材料原件的均需上交电子版(照片或扫描件),签名材料均提供原件。
五、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初审部门,一份退举办者;
六、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目 录
1.申请报告;
2.学校章程;
3.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4.拟任学校校长登记表;
5.拟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
6.学校拟聘任财会人员登记表;
7.教职工简明登记表;
8.学校校舍场地登记表;
9.图书软件简明登记表;
10.学校设施设备简明登记表;
11.第一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
关于申办XX学校的申请
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拟举办XXXX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拟办学校名称及地址:
(核名后)
二、申办理由(可行性分析):
三、办学性质:
主要说明:
公益性及是否从事非盈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宗旨:
六、办学规模:
七、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八、办学层次:
九、学校办学条件(简述):
内容包括: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室、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
十、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内容包括: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管理体制
内容包括: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聘任校长。
下设各职能部门情况。
十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经费筹措:
拟投入资金XXX万元,经费由XXX投资。
2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制度。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董事会、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
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学校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X学校章程(范本)
制定本章程范本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内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三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2章学校设立
第四条学校名称:
学校。
(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学校字号;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初中”、“小学”)。
第五条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市(区)XX街(路)XX号)。
第六条办学规模:
(如: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
第七条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
第九条学校性质:
(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理)事、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理)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理)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理)事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理)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在讨论聘任及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会议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校长资格,校长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公民政治权利。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三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向教育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在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本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情况确定,只保留一项,括号内内容应删除)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一寸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个人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到何年何月
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户口本、无违法违纪及非公职人员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也可贴背面)
注:
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此表。
拟任学校校长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一寸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教师职称
从教年限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个人学习与工作简历(从中学起)
何年月到何年月
在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此表后依次附校长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复印件(A4纸)。
拟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
学校决策机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籍贯
身份证号
拟任学校决
策机构职务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举办者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此表后依次附决策机构各成员简历以及学历、户口、身份证(可多人一页,只复印正面内容)等复印件(A4纸);2.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2/3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拟聘任财会人员登记表(会计、出纳)
姓 名
性 别
(一寸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职 称
会计任职年限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拟任财会职务
个人工作简历
何年月到何年月
在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此表会计、出纳分别填写,后附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A4)。
教职工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学历
专业
职称
担任岗位
联系电话
专/兼
备注
本表附件:
①拟聘教职工身份复印件(四人一张);②拟聘教职工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③拟聘教职工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④复印件按名单顺序附表后;⑤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学校校舍场地登记表
填表人:
年月日
学校
占地面积
自有
平方米
建筑
占地面积
自有
平方米
活动场地
占地面积
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建筑
总面积
自有
平方米
教学
用房面积
自有
平方米
生活
用房面积
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学校平面图(可贴背面)
举办者签字:
年月日
注:
1.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应按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2.有学生食堂的应提供学校食堂餐饮许可证复印件;3.校舍质量及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
图书软件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年月日
编号
名称
类型
规格
型号
出版社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小计
本表共计页,此页为第页。
学校设施设备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年月日
编号
名称
类型
规格
型号
品牌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小计
注:
本表共计页,此页为第页。
时间
地点
参加
人员
会议内容
(第一次董、理事会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
参会人员签名:
第一次董(理)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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