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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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类
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
护照(有居留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
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甲):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
承租(乙):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
依据《人民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使用。
房屋租赁用途:
。
租赁房屋面积共计平米。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
第二条乙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甲应自合同签订起五日将租赁房屋交付乙。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房屋租赁合同期,甲不得单面提高租金。
乙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四条乙应于:
□每月日前;
□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交付租金;甲收取租金时,应向乙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式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打“√”)
第五条租赁期间,甲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
乙负责支付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费用。
第六条甲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收取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
甲收取租赁押金,应向乙开具收据。
甲向乙返还租赁押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式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打“√”)
返还租赁押金的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不予返还押金:
1、
2、
3、
第七条甲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在本合同或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之外,均由甲负责。
甲维修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乙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租赁房屋及其部设施无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时,乙应及时通知甲维修并采取有效措施,甲应于接到乙通知后五日进行维修。
甲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维修义务的,乙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承担。
甲拒不承担费用的,乙可在租金中进行抵扣。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损失的,双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应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因乙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除房屋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征得甲同意,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承担。
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施工。
乙如改变房屋的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围、工艺、用料等案均须事先征得甲的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另有约定外,甲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所有。
□要求乙恢复原状。
□向乙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三款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打“√”)
第九条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与他人。
经甲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转租期间,乙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应于本合同终止后十日迁离租赁房屋。
乙迁离租赁房屋时,应当将自身物品一并搬出。
乙迁离后滞留在租赁房屋的物品由甲处置。
第十二条乙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30天向甲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甲乙双应当签订《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提供的租赁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安全隐患。
租赁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应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房屋,并有义务保证租赁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偿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则视甲不履行本合同,乙有权解除合同,退回押金,甲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损失的,甲还应负责赔偿。
2、在租赁期限,因甲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甲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应退回押金,并按月租金的二倍向乙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损失的,甲还应负责赔偿。
(二)在租赁期,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甲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损失的,乙还应负责赔偿;
2、利用该房屋从事犯罪活动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损失的,乙还应负责赔偿;
3、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乙不履行本合同,甲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乙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损失的,乙还应负责赔偿;
4、在租赁期限,乙未经甲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损失的,乙还应负责赔偿;
5、租赁期满,乙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如乙逾期归还,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甲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甲、乙双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式由双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打“√”)
第十六条甲乙双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送达地址:
乙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给另一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甲、乙双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凭证》。
租赁期间,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乙双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协议须在签订后三十日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执份,乙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签章):
乙(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联系: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制式合同,租赁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合同条款容不得删除或修改。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填写的容(经当事人双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容。
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容以手写的效力优先。
2、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拟定房屋租赁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或从事犯罪活动。
5、当事人须按照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6、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7、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8、签订本合同后,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租赁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容一致;在任情况下,双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10、本合同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甲、乙双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格执行。
12、甲、乙双一致同意,附页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系针对本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事项订立,附件补充条款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附件补充条款为准。
但附件补充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
(签章)承租人:
(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
(签章)联系:
联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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