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
- 文档编号:9943097
- 上传时间:2023-05-22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04KB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物防技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市镇两级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气单位职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电、供气单位定期对出租屋的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镇街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采集出租屋的基础信息,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公约。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物业管理规约中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全体业主应该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出租屋完善自身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出租屋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动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门禁系统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制定本市出租屋门禁系统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
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住宿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是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出租人无法履行治安消防义务的,应当委托能够履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
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的,转租前的出租人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转租人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转租之前的出租人与转租人同为直接责任人。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二)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健全出租屋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防范漏洞;
(四)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
(五)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单独出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明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第十五条【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治安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治安义务:
(一)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境外人员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留宿境外人员的,应当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发现共同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监督;
(四)定期检查,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要求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及时整改;
(五)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消防安全义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三)熟悉出租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和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自行消除或通知出租人、管理人消除;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不得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质,不得利用出租屋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作出租屋的房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与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四)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十九条【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出租屋出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条【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提供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一)出租屋的地址、面积、楼层、户型、房间和床位数量、号码;
(二)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三)出租人、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证件、联系方式;出租人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中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管理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
(四)房屋转租的,应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出租屋房间房门或两侧外墙上。
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可以作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管理人登记变更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入住使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在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性别、民族、年龄、户籍地址、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房间号或门楼牌;
(三)租赁用途和租期。
停止租赁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离开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
出租屋居住人员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免费领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管理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自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的信息。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登记、报送信息的特殊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是境外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方式】
出租人、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
(二)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报送;
(三)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报送;
(四)通过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报送,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特别规定】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二)安装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或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七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在非公共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单位承租二十间以上出租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或者居住使用的本单位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该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时租日租出租屋与非法旅业的界限】
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出租屋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经营旅馆业:
(一)按天或者小时计价收费的;
(二)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的;
(三)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提供证件信息】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出租人、管理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职业和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的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违反规定处罚】
出租人、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中的三小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或居住人数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常见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检查、维护,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大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论文
【关键词】学院;食品安全;监控多维体系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控体系领导重视是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食品安全的管理,维护全院师生的健康建立食品监控体系,领导重视是关键。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学院内需建立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应是学院领导。
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只有在领导的的重视下才能建立起来,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建立领导重视是食品安全的有力保证,这样才能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形成一个食品安全监控网络体系。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力度
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力度,发挥食品安全体系的作用要管好食品安全,不加强食品安全的监控力度是不行的。
学院内各饮食从业单位建立起食品安全自查监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粒度。
从院级食品安全每天有人检查及不定期抽查食品安全与自查监控体系相结合,而且各饮食单位把每周自查情况填在自查安全食品安全情况表上交到学院监控部备查,学院食品的安全监控部根据自查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去饮食部门监控,将食品卫生中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由于自查自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做到责任到位,制度规范,台帐齐全,健全学院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预控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监控食品安全,饮食部门的食品卫生安全起了明显的变化。
三、监控食品安全抓好进货源头是关键
监控食品安全抓好进货源头是关键,进一步强化食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索证制度。
食堂、商贸、饮食店进主副食必须通过正规的渠道。
严禁购买“三无”(无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产品。
用于直接食用的食品(熟食品、饮用水等)必须有明码标识标准;大米,麦粉,食用色拉油,酱油,食醋等五大类食品必须有“QS”标志(食品市场准入标识),否则不准使用或出售,严格执行采购索证,做好“三放心”——台帐,分类分架存放。
如果在检查中一发现有“三证”不全或无“QS”标志的食品应办齐“三证”或作退货,停止使用处理。
四、在监控食品安全时严防事物中毒
五、进一步发挥学生组织参与饮食安全管理
每所学院,均有学生膳管会,要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参与饮食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大堂副理、商贸助理等岗位的信息平台以及监管互动的作用、协助做好学院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尤其是学生组织(如学生膳管会等)参与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在执行管理中,可以及时与学生沟通,发挥学生在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学生进行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的主体与导向。
进一步发挥膳管会的作用,不但能加强学生对膳食的管理能力,而且能促进食品卫生安全。
六、构建区、校合作,校校合作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七、严把“体检关”,学院食堂、超市、商贸等用工必须先体检合格后上岗
八、严格实行退出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对各食品经营单位要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查,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在学院内从事饮食经营活动。
(1)在合同经营期内发现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事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2)在合同经营期内发现从业人员与就餐者发生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合同条款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不法经营,经警告或处罚后没有改进的。
(4)根据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审核卫生防疫量化等级低于“B级”。
(5)在学院组织的年度量化考评中综合得分低于80分。
(6)在各项满意率调查中,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
九、开展饮食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非常必要
摘要: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
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剖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1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
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
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
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
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2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根据美国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结果,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从而把资源和工作重点放在具有最大潜在影响的风险上;以清楚、合理和科学(以风险为基础)的国家食品法律体系为基础;开展全面的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在中央层次上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拥有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中央行动中贯彻中央政策(以科学为基础)的权力和资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和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拥有实现职能所必需的充足资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1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2建立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
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参考文献
[3]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2)
学校安全管理通告
尊敬的家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学生和幼儿的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家长、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孩子平安,学校要求每位家长共同配合做好以下几点:
一、明确作息时间。
年级一二年级三到六年级
上午7:
50—11:
107:
50—11:
10
下午2:
00—3:
352:
00—4:
25
备注1、周一下午一二年级放学时间为4:
25
2、上午进校时间7:
20,下午进校时间1:
30。
(应广大家长要求,下午第三节一二年级学生留校由老师无偿为他们上课,故离校时间推迟到4:
25分。
)
需要接送学生的家长请及时到校接送学生,不允许学生在校内外逗留、玩耍。
二、车辆规范停放。
接送的两轮摩托或其他车辆,请有序停放于道路两旁,不得停在道路中间和校门口接送区内。
三、接送学生的家长,请自觉在校门口止步,不要进入校内。
四、家长没来接送的学生,家长应教育学生不要在校内外逗留、玩耍,及时回家,途中注意安全,
六、学校实行来客登记制度,请配合进入学校前先登记。
七、要教育孩子不得私自下海河山塘水库等水域戏水游泳,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告
xxxx
年月日
各位师生员工:
10月21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
届时,进入校区登山游玩的车辆和人员较多,对校园交通以及治安、消防安全造成较大压力。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学院工作安排,“重阳节”期间保卫处将加强安全防范,实行校门凭证进入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0月21日早7时—晚22时,所有车辆凭校园“车辆出入证”进出校园,请各位师生员工驾车时带好“车辆出入证”。
二、登山时务必做好防止山火和防意外伤害的各项准备。
不在山上野炊、不随意丢弃火种、不乱扔烟头;不在夜间登山,防止意外伤害事件。
三、进入山晖园周边登山游玩的校内外人员及车辆,请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避免校道拥堵、人员拥挤。
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通告精神,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
年10月19日
各位师生员工:
为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学院的工作要求,现对校园交通管理做如下通告:
一、15栋学生宿舍一楼停车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要求居住在16—22栋学生宿舍区拥有各类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的学生将车辆集中停放在15栋学生宿舍一楼停车场。
二、学院定于2012年11月6日下午15时开始对16—22栋学生宿舍区各出入口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通行。
请广大师生员工遵守规定,自觉从人行天桥出入。
三、校园道路交通限速15公里/小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四、请各位师生员工将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助力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不得侵占校道,不得乱停乱放。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请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支持配合。
保卫处
年十一月五日
安全员《管理实务》模拟基础练习题附答案
2017年安全员《管理实务》模拟基础练习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A.职业健康B.职业卫生C.职业病预防D.职业病控制
2.下列职业危害因素中属于物理因素的是(D)。
A.粉尘B.汞C.苯D.高气压
3.国家标准规定,车间空气中苯的最高允许浓度为(D)m9/m3。
A.10B.20C.30D.40
4.对于新建企业、车问的噪声标准不得超过(D)dB。
A.708.75C.80D.85
5.下列哪项属于防暑降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C)?
A.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B.早晚干活
c.改革工艺,减少工人与热源接触的机会
D.提供含盐饮料
6.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小于(B)日的`失能伤害。
A.100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出租屋 治安 消防安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