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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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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排除瓦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
(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由机电科负责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2)、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3)、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4)、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5)、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严格控制风量,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
(6)、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由瓦检员或放炮员电话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队值班人员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7)、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低于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瓦检班长)排放。
(8)、排放停工密闭区(不联通已采区)的瓦斯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9)、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10)、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进行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瓦斯结束,且串联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
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
排放盲巷瓦斯时。
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
(11)、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
已采区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6、排放瓦斯时,安检科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违章排放或发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7、瓦斯浓度超过3%或者专门制定排放措施的瓦斯排放,应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记录。
8、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科要组织召开协调会,在会上要做计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
排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检、通风和调度等部门和汇报。
9、排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11.测风管理制度
11.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每30天进行一次局扇风量测定。
11.2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科、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增加矿井有效风量。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11.3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专用排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11.4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专用排瓦斯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
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11.5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米,前后10米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
11.6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7通风部门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风速表校正在集团公司进行。
11.8通风队必须根据测风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风量的合理分配。
11.9每次测风结束,要及时填写风量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末测风结果要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12.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2.1通风队要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和瓦斯涌出状况确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点、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及时制定各路线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一份留通风队、一份报通风科备案。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修定一次。
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风科。
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当月每班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一并保存。
12.2每班检查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次数规定为:
a)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及专用排瓦斯尾巷、井下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b)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c)密闭墙、挡风墙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12.3正常生产的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两名专职瓦斯检查工。
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等地点的瓦斯浓度。
另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执行巡回检查工作。
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综采工作面,跟机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
炮采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必须设跟机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掘进机组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炮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相邻的同时并进的掘进工作面可设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入风、煤头、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分区回风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2.4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检查点分别为:
a)综采工作面:
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局部高冒区、工作面回风流及尾巷栅栏处。
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综采工作面,跟机瓦检员检查的地点有:
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两滚筒间、前后溜子道。
b)综掘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风流、迎头煤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c)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12.5瓦检员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并严格按规定路线和检查点巡回检查瓦斯,严禁弄虚作假或空班漏检。
12.6各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
每班要求检查三次的地点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检查时间的误差不超过20分钟;每班要求检查两次的地点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每班要求检查一次的地点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检查时间误差超过规定时,必须在图表上写明并向通风调度说明原因。
12.7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
严禁两个地点共用一块瓦斯检查牌板。
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检查结果、探头显示值及时填写在巡回图表及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12.8瓦检员必须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12.9通风、防尘、安全监测、通风设施设备必须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专职定岗人员负责为本工作面服务的设施检查,巡岗人员负责所在盘区的设施检查。
同一盘区有两个以上巡岗人员时,除各自负责为本人所检查工作地点服务的设施检查外,其余设施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
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报告。
紧急情况下,通风调度要请示通风科值班干部,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12.10局扇停止运转或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在巷口揭示明显警标,然后向通风调度报告。
12.11瓦检员应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坚持原则并必须经矿对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瓦检员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通风科每半年负责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上报集团公司。
12.12瓦检员上岗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棍和不少于2米长的胶皮管,同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2.13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煤仓瓦斯时,以小胶皮管伸入煤仓2米处为准,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电气设备运转。
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气设备运转。
12.14通风班长要认真检查、分析瓦检员的巡回检查图表和记录,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和交接班情况,帮助处理问题,及时汇总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并按时填写班长工作班报。
12.15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逐级审查制度,通风队值班干部要每天审查前一天全部图表,通风科长每月审查通风队图表不少于20%,并签字、注明审查意见。
矿领导、通风科干部、通风队干部井下查岗,遇见瓦检员必须检查其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在图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16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假检漏检、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要坚决给予开除留矿察看或开除处分。
12.17为加强对瓦斯检查的管理,杜绝瓦检员空岗,防止通风瓦斯事故,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12.17.1专人定岗的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
执行巡回检查瓦斯任务的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工作面同下一班瓦检员交接班。
瓦斯检查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12.17.2瓦检员必须将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的问题向下一班瓦检员交接清楚,并由接班瓦检员在上一班瓦检员的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字备查。
12.17.3瓦检员凡因特殊情况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必须用电话向本班班长或代班长汇报本班工作状况,由班长或代班长在瓦检员井下交接记录上注明原因。
14.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4.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统一由通风科领导。
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各施工单位必须每半年对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及时报通风科,由通风科汇总上报公司通风处。
14.2爆破工领退火药时,应根据当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到火药库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14.3火工品发放单位负责把编号清楚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并详细登记清楚,否则,追究发放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14.4电雷管(含炮工当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前,发放单位必须责成专人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4.5每个爆破工必须亲自到火药库领取电雷管,不得转借。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4.6井下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爆破材料;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14.7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四联单手续。
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14.8爆破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每班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在当班退交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并在班后经通风队值班干部签字备查。
。
14.9装配起爆药卷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规定进行。
按规定抽取的单个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与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14.10装药时,可由班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协助爆破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规定共同进行。
14.11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
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可打眼装药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通三检”记录本上,由班长(或采掘队长、安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爆破作业地点存在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规定之一的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4.12爆破工必须对风筒加强管理,并根据掘进进度及时延伸风筒,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时,严禁爆破。
14.13局扇停止运转时,爆破工和生产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并在巷口揭示明显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汇告。
14.14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
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等地点,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长三人连锁,其它地点可由爆破工、安检员和班长三人连锁(采用爆破工、安检员和班长三人连锁时瓦斯检查工作应由爆破工在安检员监督下进行)。
凡有专职瓦检员定岗放炮的地点,通风队要书面通知安检科,“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检员参加,凡通风队未书面通知的放炮地点,安检科要正常派安检员参加“三人连锁放炮制”。
14.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
爆破工领取发爆器后,必须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火药箱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纽结成短路。
14.16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安全地点警戒。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爆破作业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4.17放炮撤人执行以下规定:
a、掘进工作面(直线巷道)撤人距离:
煤巷不得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并有掩体。
b、拐弯巷道放炮,当巷道拐弯掘进超过5米时,放炮撤人距离:
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和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放炮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
c、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另一巷道或工作地点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回采工作面放炮,距两侧掩护地点距离不小于30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两侧缺口)放炮,放炮地距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14.18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
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且班组长必须派人将工作面电气设备移至T1探头控制范围(20米)以外;对于不能移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其电源。
14.19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装药的数量。
14.20严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
检查或处理拒爆、残暴时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炮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炮工交接清楚。
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火药库。
14.21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规定。
14.22坚持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多头爆破以及多台发爆器爆破。
14.23采掘工作面必须洒水消尘措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不准爆破。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14.24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从贯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前,都必须检查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14.25本制度未涉及部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8、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1供电规定:
8.1.1为保证供电可靠,各掘进工作面主风机、综放工作面上隅角小风机及综放工作面回风巷的抽瓦斯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供电线路进行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副风机采用动力电进行供电。
8.1.2为保证供风的连续性,各掘进工作面(包括仓房)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系统及自动切换装置。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小风机为单风机,各使用队组必须在井下备用开关、电缆及风机,当运行风机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尽快恢复通风
8.2两闭锁及切换的规定:
8.2.1风电闭锁
a)风电闭锁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程措施的闭锁要求,掘进工作面出现停风时必须立即自动切断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综采工作面的抽瓦斯风机停风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工作面动力电源。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小风机停风时立即闭锁工作面控制台不得生产,小风机不开严禁手动起动工作面设备。
b)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
安装风电闭锁应由专业机电工完成,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验。
c)风电闭锁每周必须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记录。
8.2.2瓦斯电闭锁:
a)掘进巷道内应安装两个瓦斯探头(工作面瓦斯探头和巷口瓦斯探头),当任一瓦斯探头超限时必须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b)综采工作面应在回风巷、工作面、尾巷各设一瓦斯探头,需要时上隅角和上隅角小风机入口各设一瓦斯探头,有抽瓦斯风机的工作面还必须在抽风筒内设一瓦斯探头。
当回风巷、工作面或尾巷瓦斯超限时应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设有上隅角瓦斯探头时,当其超限时也应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当上隅角小风机入口处设有瓦斯探头时,当其超限时应立即切断上隅角风机及工作面及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设有回风巷临时抽放时,当瓦斯抽放系统的风筒内瓦斯探头超限时应立即切断抽瓦斯风机电源,并通过风电闭锁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动力电源。
c)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安装瓦斯电闭锁时,相关队组应指派专业机电工接好闭锁线,与监测队共同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监测队负责瓦斯浓度超限时切断闭锁开关负荷电源,实现瓦斯电闭锁。
队组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运行正常。
d)瓦斯电闭锁每周由监测队试验一次,试验前一天必须打停电报告,并在调度会上通知被试验队组具体时间和断电范围。
e)采掘队组移动风机开关或与监测系统并联的机电设备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监测队。
f)采掘队组必须管好用好监测设备,探头位置应符合要求,若发现监测设备有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监测队汇报。
8.2.3切换装置:
a)所有采用双风机双电源供风的主付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风电切换装置的安装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
b)风机切换装置每周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
c)为保证风机切换万无一失,在使用自动切换的同时,《煤矿安全规程》128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所有掘进头面每班必须指定风机附近盯岗人员监护风机运行(监护人员距风机距离不得超过100m),施工队组必须对监护风机人员进行培训。
监护风机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且必须熟悉所监护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及停送风操作方法,以便在自动切换装置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风机停运后能够在5分钟之内恢复风机运行,避免瓦斯积聚。
8.3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8.3.1掘进巷道施工前,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
8.3.2掘进巷道开工前,通风科负责局扇和风筒的选型,确定井下安装位置。
各掘进施工队组负责保证按规定安装局扇。
施工队组安装局扇时,要提前通知通风科,共同到现场确定局扇安装位置。
开工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通风队负责正式队组掘进风筒的铺设及维护达标,各外包队负责本队施工地点风筒的铺设及维护达标。
8.3.3施工队组负责局扇的支领、安装、使用和管理(含除尘风机)。
局扇入井前,施工队和机电室应分别派专人对其完好情况和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经通风队对局扇型号、功率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8.3.4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编号、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吸风量、瓦斯浓度、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等内容。
8.3.5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掘进工作面(包括开拓)、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尾巷、水仓、回收、修巷和撤架等地点使用的局扇都由瓦检员负责管理。
在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其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将其供风巷道内的人员撤出,查明原因,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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