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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地租产生原因来源与价值构成实体的探讨
绝对地租产生原因,来源与价值构成实体的探讨
摘要:
与利息作为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样,绝对地租也类似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利息”。
使用土地不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是违背土地所有权规律和价值规律的。
绝对地租是级差地租的基础与平台载体。
绝对地租的存在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并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绝对地租来源于利润平均化前的扣除。
扣除的价值实体构成部分的不同,形成绝对地租I和绝对地租n。
关键词:
绝对地租;土地所有权“利息”;绝对地租I;
绝对地租n;绝对地租价值构成实体
1005-2674(2011)02-001-07
作者简介:
杨继瑞(1954一),男,四川井研人,经济学
博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
资本论》与中国经济问题研究。
、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权的“利息”
继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后,随之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土地
私有制。
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绝对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
即增殖价值的形式”。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废除”尽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取消了土地私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存在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也必然存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土地所
有权的存在,总是要在经济上有所实现,也就是要求收取地
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
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
地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经济现象,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被土地所有者私人占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则类似于税收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经济关系。
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包括绝对地租在内的地租地价理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把资本投资于土地而
无须支付地租,只在偶然的场合才会存在。
例如,第一,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者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
者。
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不成为资本投资于土地的限制,只要劣等的土地产品价格,使资本得以正常增值,它就会被耕种。
不过,这种情况是偶然的,因而不能说明耕种最劣等的土地可以不支付地租。
第二,在租地农场主的一整片租地中,可能会夹杂有少数地块,它们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水平不能支付地租,因而实际上是无代价耕种的。
但在土地所有者看来,这些地块的地租已经包含在这一整片租地的总地租中了。
因此,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明独立耕作劣等土地可以不交地租。
第三,租地农场主在已支付地租的土地上追加投资,如果这个追加投资的产品,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只能提供平均利润,而不会有追加的地租。
因此,这块租地的全部投资中一部分是支付地租的,另一部分是不支付地租的。
但由于在租约期内土地所有权对追加投资不起限制作用。
从而这也不是耕作劣等土地可以不支付地租的理由。
事实上,在地租存在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者资本家自
己就是土地所有者,他也必然支付“概念地租”。
如同用自
己的资本来经营的资本家一样,也要获得“概念利息”。
诚如马克思所说,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人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
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
”也就是说,用自己的土地耕作的资本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他获得地租;作为职能资本家,他获得利润;如果其资本也是自有的,他还获得利息。
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在绝对地租场合与级差地租的场合
于调节市场价格的生产价格决定于竞争这一点产生的)并转化为超额利润的部分所以会转移的原因,即价格的这一部分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由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原因。
但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这个价格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为这个组成部分的前提的价格上涨的原因。
另一方面,如果最坏土地A――虽然它的耕种会提供生产价格――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么,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
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
土地所有权本身所产生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
事实上,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与土地所有权并
无必然关系。
有没有土地所有权,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
利润都存在,土地所有权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级差地租拿走而已。
土地所有权不产生级差地租,而只是把这种已经存在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的产生则直接依赖于土地所有权本身,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是必然联系。
亚当斯密曾指出:
“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对资本进行有效的抵抗,使人感到土地所有权的力量并因而要求绝对地租……。
”笔者以为,与利息作为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一样,绝对地租也类似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利息”为了与普通利息相区别,这种特殊“利息”被命名为地租。
而这种地租只能是绝对地租。
因为,土地所有权与级差地租没有直接关系,土地所有权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藉以归土地所有者占有。
任何被使用的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相应的绝对地租,但不一定要缴纳级差地租;只有位置、肥力等方面质量较好的土地才存在级差地租。
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就像向资本所有者缴纳利息一样。
只不过使用较好的土地,就如同使用较高质量的资本一样,除了要缴纳最低水平的“利息”之外,还必须向其所有者缴纳部分“级差利息”。
也就是说在使用较好土地的场合,超过最低水平地租的那部分地租才称之为级差地租。
所以,使用土地不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是违背土地所有权规律和价值规律的。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一定市场半径区域内的单位土地绝对地租量与绝对地
租率是在一定的水平上受土地供求、竞争、市场利率、剩余价值率、利润率等诸多因素影响上下波动,形成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各种地租的基础与平台载体。
任何向土地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地租均包括绝对地租,但不一定包括级差地租,级差地租以及高于一般级差地租的垄断地租无非是绝对地租基础上的或多或少的增量。
因此,可以断言,绝对地租是级差地租的基础与平台载体。
、绝对地租的来源:
利润平均化前的扣除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阻碍和限制资本的转移,使农业部门
中的剩余价值不参与利润的平均化。
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不缴纳地租,就不能投资开垦新的土地,尽管新开垦的土地是
属于不会提供级差地租的等级。
“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会被人耕种,从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是这个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得到他的生产价格。
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
的程度,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
对地租是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从而使农副产品价值高于其社会生产价格,其中的差额形成绝对地租。
这是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学说中关于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之一。
然而,一旦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
成,这个差额消灭了,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不复存在。
诚
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末,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
”但是,在这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绝对地租并不会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消失。
但是,绝不能认为绝对地租就此销声匿迹。
那种认为绝对地租只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的情况下才有存在条件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20多年来,由
于农业机械化以及为农业服务的工业部门的发展,化学、土壤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农艺,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大加速了。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农业日益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农业为主体的“纵向联合”企业应运而生。
由于农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农业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用资本量最高的部门之一。
在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构成最高的部门之一,接近于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具有拉平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影响到马克思所讲的农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农业和工业
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接近可以改变绝对地租的来源,但不能取消绝对地租。
因此,持绝对地租“消失论”的同志所引用的马克思那句话:
“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消失了,”系指农业的平均资本构成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的情况下,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从而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这个意义上的绝对地租消失了,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绝对地租都消失了。
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的历史时期,假设在农业用地的旁边是一块资本有机
构成很高的非农产业用地是不是就不缴纳绝对地租了呢?
显
然不可能。
如果这样的话,土地所有者宁愿不租给非农产业经营者经营。
可见,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趋近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只能改变绝对地租的价值构成实体来源,而不是绝对地租本身消失了。
既然农业和工业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接近或相等只
能改变绝对地租的价值构成实体来源,那末,绝对地租的价值构成来源究竟是什么呢?
对此,学术界大概主要有以下几种
代表性的观点:
扣除说”,即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内部工资和利
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在租金的名义下,把他们的租佃者的一部分利润甚至一部分工资刮走。
“差额说”,即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格咼于农
土地所有权对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末,地租就会产生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说”,即绝对地租来源于垄断资本统治
F所产生的垄断价格以及国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补贴。
持这
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当垄断资本控制了农业时,垄断资本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补贴,从而把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提高到价值或生产价格以上,形成垄断价格,并将其获得的高额利润的一部分,以绝对地租的形式交纳给土地所有者。
对上述这些观点,笔者以为,都有商榷之必要。
第一,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基本
原理,绝对地租的形成和分配的机制不能违背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以及平均利润率规律,而只能在符合这些规律的前提下得以阐明。
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即使在某些暂时或偶然的场合会出现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但从长趋势看,工资一般不应低于劳动力的价值。
如果劳动力长期以低于价值的价格来实现或出卖,这既不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也将导致劳动力的萎缩性再生产。
从而使资本寻求不到与之相结合的充足的劳动力,进而影响剩余价值的生产。
同时,
根据平均利润率规律的要求,农业资本家进行投资,一般应获得平均利润。
如果他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得不到与工业或商业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的话,那他势必会弃农而从工经商。
由于部分农业资本家由此抽走资本,会使农产品的生产供不应求而使价格上涨,直至既能向土地所有者提供绝对地租的同时,又能使农业资本家获得平均利润。
诚然,绝对地租作为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分配时必然是对整个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扣除。
然而,“扣除说”所界定的扣除部分,既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要求,又违背了平均利润规律的基本准则。
因此,“扣除说”是难以成立的。
第二,排除某些暂时的或偶然的情况,农产品的价格从
总体上和长期观察,其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大体会与低于价
值的部分相互抵销。
结果,产品的价格基本上仍是按照其价
所假定的情况和推论看作为既定的现实,以至违背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贯主张,因而是欠妥的。
第三,农产品以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从而以超
过其价值的部分交付绝对地租,这意味着工业品势必要按照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
否则,整个社会的商品价格就会高于整个社会的商品价值,即商品总价格大于商品总价值。
在这里,“垄断价格说”导致了难以思议的“二律背反”现象:
如果农产品以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以保证其绝对地租来源,又能使工业部门获得平均利润的话,那末,商品总价格就必然会大于商品总价值,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
第四,认为绝对地租来源于国家对农产品价格补贴的观
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如果说农产品价格的补贴是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一种辅助或补充形式,那末,产品的生产者加上补贴在内的所得,恰好与农产品按价值出售的所得大体相当,并没有一块高于农产品自身价值的部分来支付绝对地租;如果说农产品价格补贴是不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一种超经济的分配,那末,这种补贴无非来自于对非农产业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
即便后一种假设成立,试问,非农产业因使用土地而交付的绝对地租又来源于何处呢
事实上,绝对地租不仅在农业中存在,而且在一切使用
业中,绝对地租在整个剩余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相对于农业而言,相对少一些罢了。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没有对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非农产业中绝对地租的来源作详细的考察和分析。
然而,马克思从来没有否认过非农产业中绝对地租的存在。
他曾指出:
“在生产上需要土地时,不论是用于农业上还是用于原料的开采上,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
地上面的各个资本之间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并攫取剩余价值
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他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
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
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
这部分剩余价值,甚至在一切工业企业中被拦截,因为不论什么地方,都要为使用地皮(工厂建筑物、作坊等所占的地皮)付地租。
”
马克思的这些精辟的论述赋予我们以深刻的启迪:
是,不仅农业,而且其他非农产业都要使用土地,从
而用地者要向土地所有者交付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很明显,在同一时期,如果非农产业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话,那么,在非农产业中,资本有机构成则是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此时非农产业领域仍然存在向土地使用者缴纳绝对地租的问题。
可见,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并不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
二是,在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的平均资本有
机构成而多生产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受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阻滞而被拦截在农业部门内部,不参加利润的平均化,然后再由农业资本家以绝对地租的分配形式交付给土地所有者。
三是,在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
因而与农业部门相比,在剩余价值率的情况下,不会多生产剩余价值。
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垄断的障碍,土地使用者
也必然要从其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剥离相应部分,然后以绝对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如果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资本家不这样做,土地所有者势必会把土地租给农业资本家而不租给非农产业的资本家。
也就是说,非农产业所生产和实现的剩余产品的价值,要事先扣除了绝对地租之后,才参与利润的平均化。
学术界不少人士也指出,从一般意义上说。
绝对地租的存在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并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绝对地租来源于对全社会剩余价值的扣除。
笔者以为,这种扣除是在利润平均化前进行的。
其实,农业部门所生产和实现的剩余产品的价值,根据平均利润规律的要求,当其在事先扣除了绝对地租之后,也要参与利润的平均化,从而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来分配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的价值。
诚如马克思所说,只要绝对地租“不等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余额的
部分总会加到所有剩余价值在各单个资本之间的一般平
格的余额,这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全部剩余价值,就会被排出这个平均化。
”在资本家看来,土地是一种须臾不可缺的生
产要素,如同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一样,需要通过市场交
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
正当性一样”,要参与社会总剩余价值的分配,只不过基于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其分配发生在利润平均化之前罢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便是纯粹流通费用,也要参与到社会总利润的分配之中。
从表面上看,流通费用的补偿似乎增加了社会负担,减少了产业资本的利润;但实际上,产业资本是愿意让渡这部分剩余价值的,否则产业资本就得不到预期的利润率。
同样,如果资本家在需要使用土地的场合,不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较好的土地还必须缴纳级差地租)
的话,他就得不到必须的土地要素,从而也就不可能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
三、绝对地租的价值构成实体:
绝对地租I和绝对地租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的绝对地租的价值构成实
体主要是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马克思认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后,农产品价值与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消失了,从而作为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差额实体的绝对地租当然也随之消失。
然而,马克思所讲的消失的绝对地租仅仅是这种意义
的绝对地租,而不是绝对地租本身。
因为,土地所有权不
会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而不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更何况,土地资源供给的无弹性、稀缺性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
的发展所导致的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大,土地供求关系伴随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进程而日趋紧张,从而引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排他性更强烈,进而更需要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正如马克思所研判的那样,绝对地租价值构成实体在量上的的多少与土地供求状况密切相关。
绝对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
土地面积。
”
对地租。
“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
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
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
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
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
能弱一些,所以被马克思在研究中抽象掉了。
尽管马克思也谈到过非农产业的场地和采矿业的绝对地租问题,但总体上对非农产业领域中绝对地租产生的机理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
出于构建剩余价值理论体系的抽象性需要,这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作为场地要素须臾不可缺,城市土地所有权也要求绝对地租,好地段的城市土地所有权
还会把已经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变为各种梯次的级差地租。
否则,最劣等的城市土地所有制绝不会把地让渡给工业、商业等职能经营者使用。
从我国城市用地的情况看,以城市最低使用权地价还原的绝对地租看,城市绝对地租不仅存在,而且呈上升趋势。
笔者以为,马克思所重点论述的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
之间的差额作为价值构成实体的绝对地租,可以被界定为绝对地租I。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后,从而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消失后所必须缴纳的绝对地租,以及其他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相比,或高或低的非农产业领域的绝对地租,可以被界定为绝对地租
n。
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后,尽
管农产品价值与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消失了,但是基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或者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等,农业资本的效率与过去相比得以提升,从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水平提高,所以,当土地所有权在利润平均化前扣除或a取相当于绝对地租I水平的剩余价值后,仍然可以获得过去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时的利润率,甚至可能更高的利润率,并进入到利润平均化的进程。
在非农产业领域,尽管其资本有机构成与社会平均资本
成实体与其资本有机构成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非农产业领域,其创造的剩余价值首先也必须比照相当于绝对地租I水平,进行扣除,交给城市土地所有者后,再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进程。
这样,在非农产业领域,其资本家或经营者在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绝对地租(好地还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不同梯
次的级差地租)后,扣除后的剩余价值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进
程,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获得平均利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非农产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相对于
资料的作用;在农业中,土地既作为劳动资料,又作为劳动对象来发挥作用。
在非农产业中,更容易在不扩大生产场所的条件下,进行内含的扩大再生产。
“如果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外延上扩大:
如果生产资料效率提高了,就是在内含上扩大。
”再生产在内含上扩大的水平,即集约经营的程度,是伴随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而拓展的。
于是,在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由于资本绝对量的投入,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的绝对量,并没有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减少;有时还可能由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生的产业升级,使单位面积土地上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的绝对量增加。
这样,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仍能使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不变甚至增加。
因此,有机构成较高的非农产业,在利润平均化前扣除了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绝对地租之后,非农产业的等
量资本仍可获得与农业等量资本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
这样产业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在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中各得其所,既保证了产业经营者按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即平均利润,又使土地所有者获得了绝对地租。
这种分配机理是建立在绝对地租源于剩余产品价值有序分配基础上的,既与平均利润的运行机制相契合,又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贯穿始终。
必须指出的是,绝对地租以最劣等土地投入使用为前提
的。
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者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任何价值。
“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
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
因此,不缴纳地租,即使是最劣等的土地所有者也会宁可让自己的土地荒芜而不会让其他使用者去使用。
这样,在农业中,可耕种的土地就会减少,农产品的供给就会下降,从而导致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直到拥有劣等土
地的所有者也能获得绝对地租,其经营者也能获得平均利服务供不应求价格上升,直到拥有劣等土地的所有者也能获得绝对地租,其经营者也能获得平均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租倒是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在农业领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
所有者缴纳的绝对地租,究竟是绝对地租I还是绝对地租
n,有不同情况的各种组合:
第一,撇开土地供求关系的差异,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
大幅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成时,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绝对地租可能只是绝对地租I,并且其绝对地租I有可能仅仅是农产品价值与农产品生产价格差额的部分。
第二,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
成的幅度缩小时,其绝对地租I有可能是农产品价值与农产品生产价格差额的全部。
第三,当农业资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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