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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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
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指导开展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为:
1.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
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协助能力,尤其是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
普查登记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城镇生活源(含第三产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
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11个重污染行业及16个重点行业名单详见下表。
11个重污染行业及16个重点行业一览表
11个重污染行业
16个重点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
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村生活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农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调查,并对农户进行抽样调查。
3.城镇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是:
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建制镇(开发区)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4)农村生活污水产生、处理、排放情况,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排放情况。
3.城镇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
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
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区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源污染情况。
3.对城镇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8~2007.12)。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发动;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确定清查范围,开展清查工作,构建普查基础数据库;抓好污染源普查监测,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普查各项软硬件设施建设;组建普查员队伍并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在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完成镇(开发区)数据审核和普查工作的验收等。
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5月底前,负责将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湖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后,于2008年6月底前报浙江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半年对全区的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进
一步的审核、校验,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初步总结,编制普查工作、技术报告初稿。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在通过国家、省和市普查办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技术报告。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这次普查的基本原则是: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镇(开发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普查机构设置的要求,成立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设立由区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南浔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镇(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发布普查结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副局长蔡杰兼任,另抽调人员担任协调技术指导组组长主管全面协调帮助技术指导工作,副主任分别由区经发局、区农林局和区城交局抽调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要求如下:
宣传教育组按市普查办模式由区委宣传部抽调人员担任(可兼任)组长,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区经发局抽调人员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统计汇总组组长,主管汇总普查数据;区农林局抽调人员担任副主任并兼任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组长,主管农业污染源普查汇总;区城交局抽调人员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生活污染源普查组组长,主管生活污染源普查汇总;区经发局抽调工作人员担任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组长,主管工业污染源普查等。
分别组建宣传教育组、协调技术指导组、工业污染源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统计汇总组。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要求也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重点调查产业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相应产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在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
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接受上级对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经发局负责牵头工业污染源的普查,负责制定我区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牵头农业(含渔业)和农村生活源的普查,负责制定我区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的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区城交局负责牵头生活源(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负责制定我区生活污染源的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社发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
南浔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登记信息。
市区供电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信息并配合做好火电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源的普查。
区人武部配合做好辖区内军管企业的普查。
(四)普查培训
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的培训,做到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
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
(五)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省市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责任。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2.聘请专家。
各级普查机构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
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抽样检查。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
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4.信息通报。
开设普查工作简报,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宣传报道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54号)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及管理
污染源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上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区人民政府须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全区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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