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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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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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说明
附件2
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说明
为了有效推动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
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
考标准”),供各省属企业在制定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时参考使用.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参考标准使用情况的说明
(一)本参考标准适用于境内省属企业及其所属非上市子企
业。
上市公司的具体标准需要在备案材料中单独列示说明。
(二)企业应当参照本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
具体标准。
如果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与本参考标准存在较大差
异,应当在备案时列明,并说明原因。
(三)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
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确定或修订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具体标准并及时备案。
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
业,在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标准并及时备案;其具体
标准原则上应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确定的预计资产损失标准一
致,否则应在备案时说明原因。
二、关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的成本与市
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
在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二)非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对于投资期即将届满能够全部
收回的短期投资,不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短期
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跌价准备:
1、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因
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无论该项短期投资是否逾期,均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参考附件一。
3、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该项投资自购买之日起一年
为限;超过一年视同逾期,按照上述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三、关于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应对应收款项的收回可能性作出具体评
估后,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一)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
定:
1、对公司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
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
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
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
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外,下列
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根据预计可能发生
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
项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
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
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
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对于采用账龄分析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
而定:
l对于个别认定坏账准备之外的应收款项应于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账龄分析法确定合理的比例,提取一般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标
准参考附件一。
2、行业差别不大的企业集团,可参考本标准制定本集团统一
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准。
如果集团所属企业行业差异较大,集
团总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适当分行业确定本集团的具体标
准,并在备案材料中分行业列示说明。
3、军工企业中对于民品生产部分,可以参照参考标准中的相
应行业确定标准;对于军品生产部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
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企业对军品生产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可参照
参考标准中的“军工”行业确定具体标准。
4、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可以比照本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
准确定,也可以按照本参考标准中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确定。
5、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特点确定更为详细的分类
与计提标准。
6、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
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
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
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
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定无法认定的,按照
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
确定。
四、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
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依据。
如果某些存货
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
际上难以将其他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
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
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
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
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
l、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
以单项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
的迹象。
如果被投资单位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长期
股权投资市价高于成本,企业也应当按被投资单位实际财务状况
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
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
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
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
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
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
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
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
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
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
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
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减值
准备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标准参考附件一;
(3)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
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对于政府债券,一般均不计提减值准备。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提减值准
备:
1、被投资单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应当按100%计
提;
2、被投资单位已资不低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按50%
计提;
3、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按50%计提;
4、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
料,且无收益的,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一般应当按50%计提,四
年及以上按100%计提。
六、关于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部分,应当计提委托贷
款减值准备。
(二)根据委托贷款风险的归属,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
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
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
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1)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
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
贷款期限内,贷
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标准参考附件一。
七\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
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
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
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
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
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绩效已经或将要比
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
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
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
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八、关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
准备。
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
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
备的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
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停建当年计提
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
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
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
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九、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说明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
值准备。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
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所创造
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
可能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
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
入当期损益:
1、某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
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
来经济效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的情形。
河南天健集团
信息中心整理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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