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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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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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稿
转教育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学习领会《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稿)》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学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各校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基础教育科。
特此通知
南汇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我区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
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校务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校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南汇区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南汇区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条各单位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各学校应成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
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
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除50元/次。
较大教学事故:
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
重大教学事故:
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各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南汇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条各中小学应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解释权归南汇区教育局。
附件:
1、南汇区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参考标准
2、南汇区教学事故记录表
附件1:
南汇区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参考标准
一、教学组织事故(A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教师上课迟到或教师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
Ⅲ
A2
教师上课无教案。
Ⅲ
A3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不批改不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Ⅲ
A4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Ⅲ
A5
未经教务部门同意,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Ⅲ
A6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没有按时完成学期教学任务。
Ⅲ
A7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取消课程计划中规定的学习或实验内容。
Ⅲ
A8
体育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体育课、实验课等不按相关规则组织教学。
Ⅲ
A9
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Ⅲ
A10
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使用手机,影响教学。
Ⅲ
A1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培训等各项工作。
Ⅱ
A12
教学水平低下,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
Ⅱ
A13
在组织区级层面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因组织者迟到早退,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当等原因造成活动不能正常开展,负面影响较大的。
Ⅰ
A14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Ⅰ
A15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
Ⅰ
A16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职。
Ⅰ
A17
教师酒后上课。
Ⅰ
A18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Ⅰ
A19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Ⅰ
二、教学管理事故(B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B1
教学常规工作安排失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Ⅲ
B2
除突发事件之外,教师须事先提前2天请假,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Ⅲ
B3
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
Ⅲ
B4
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Ⅱ
B5
人为原因导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Ⅱ
B6
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Ⅱ
B7
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学生纪律松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Ⅱ
B8
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化的严重后果。
Ⅱ
B9
计算机房、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专用教室无故闲置不用,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Ⅱ
B10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Ⅰ
B11
召开区级层面的大型活动或会议,因组织者的疏漏使活动或会议不能正常开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Ⅰ
B12
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等。
Ⅰ
B13
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Ⅰ
B14
不按学籍管理等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或接受无学籍学生。
Ⅰ
三、教学考核事故(C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C1
监考迟到;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不按规定分发试卷;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Ⅲ
C2
不按规定、要求分装、装订试卷。
Ⅲ
C3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Ⅲ
C4
试卷批阅不认真,出现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20%。
Ⅲ
C5
不按规定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
Ⅲ
C6
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Ⅲ
C7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参加正常补考
Ⅲ
C8
监考中对学生进行暗示、提示。
Ⅱ
C9
因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间延误或考试试卷短缺,产生较大影响的。
Ⅱ
C10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未将教学进度、出卷意向等以书面形式与出卷人及相关教师沟通,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Ⅱ
C11
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出卷人、审卷人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Ⅱ
C12
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或答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Ⅱ
C13
在组织阅卷的过程中,相关负责人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阅卷地点,导致阅卷质量受影响。
Ⅱ
C14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Ⅰ
C15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监考、阅卷。
Ⅰ
C16
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Ⅰ
C17
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Ⅰ
C18
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Ⅰ
C19
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Ⅰ
C20
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Ⅰ
C21
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Ⅰ
C22
因人为因素,造成考生志愿填报出现差错。
Ⅰ
备注:
1、以上考试指的是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市、区级层面组织的各类统考、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考试、模拟考试、竞赛等。
2、凡涉及国家级考试,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即定性为重大教学事故。
四、教学保障事故(D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Ⅲ
D2
多次出现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或有较大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Ⅲ
D3
上课或举办会议、活动时间已到,相关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机房等专用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
Ⅲ
D4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Ⅲ
D5
举办各类区级活动或召开会议等时间已到,相关人员未按时打开会议室、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等而影响活动、会议的开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Ⅱ
D6
教学用品、实验器材及其它教学设施、设备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Ⅱ
D7
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因安排不当未能错开教学时间,或施工管理不当,而影响正常教学。
Ⅱ
D8
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Ⅱ
D9
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等伤害事故,学校卫生室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Ⅱ
D10
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Ⅰ
附件2:
南汇区教学事故记录表
事故责任人
所在处室
事故类型
发生时间
事故情况
记 录
调查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意见
事故责任级别:
签名: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意见
事故责任级别: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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