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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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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改革的意义
篇一:
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
信访制度:
意义、困境与前景
——以涉法、涉诉信访为考察维度
孙彩虹
20xx-10-3010:
32:
49来源: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
【作者简介】孙彩虹(1971-),女,河南长葛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20xx01)。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激烈。
因此,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而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几乎涉及了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
但在信访热潮的涌动下,信访功能出现了严重的异化,信访的政治功能基本趋于弱化,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冲击和消解着司法权威,也不符合国家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
因此,如何破解信访困境,完善信访程序,关涉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废,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前景
一、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善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越来越突出:
城市化过程中,因农地征用和城镇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因工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了大量的公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损害工人权益等问题滋生了各种社会矛盾;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纠纷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日益激烈。
因此,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而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政治权利基础上的制度化延伸,也是最贴近老百姓的民意表达机制。
它在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群关系、消除民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信访工作涉及了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诉诸信访。
社会主义善治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尊重多元化的权威,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以达成增进全体成员利益的共同目标。
当代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已经形成,但是却存在利益表达不畅、表达主体失衡、诉求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进一步增加非理性对抗的政治风险。
这就需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稳妥处理群访、上访事件,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滋生。
因此,重视信访工作、疏解民意、创新信访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善治的根本途径之一。
二、困境:
信访热潮下的功能异化
信访,顾名思义就是来信、来访的简称。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在创设之初,体现和满足的是信访人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的需求,以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为主,是人
民当家做主、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
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信访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波及的影响却突破了信访设计者的制度预期,其中越级访、群体访和形式各异的个访更是将信访热推向了高潮。
而在这股热潮中,带有法律或准法律属性以化解纠纷、实现权利救济为目的的信访活动呈爆炸性增长,这些信访被称为涉法、涉诉信访。
笔者这里有一份20xx年河南省巩义市对该市信访量的统计:
反映涉法涉诉类378起,占总访量的34%;反映煤矿包赔类225起,占总访量的20%;反映工资待遇类193起,占总访量的17%;反映生活和优抚救济类146起,占总访量的13%;反映医疗交通伤亡事故类88起,占总访量的8%;反映城建土地类53起,占总访量的5%;反映其他问题38起,占总访量的3%。
而该市在20xx年的统计中,涉法、涉诉信访仅118起,占信访总量的
5.2%。
如何处理这类信访案件目前已成为各级信访部门一项繁重的政治任务。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一词的含义,按照中央政法委20xx年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将其定义为: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但从理论上理解,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与某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有关,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监督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或裁决结果不服,要求各级信访部门予以处理的来信和来访。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已成为信访部门面对的主要任务,信访的政治功能基本趋于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权利救济、定纷止争。
基于此,学者们开始为信访功能的转变寻找法律根据,有“基本权利说”、[1]“默示性宪法权利说”[2](p8)、[3](p305)、还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说”。
[4](p98)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虽然这种转变不能说是不可以的或者不被认可的,但是对于信访制度本身而言是不是有点背离初衷。
如果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这种功能的转变不是法治的需要,而是“人治”的结果,因为,通过信访实现权利救济,靠的不是严格的司法程序而是某位领导的批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信访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建立一条“上达”民意的渠道,作为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条纽带,它是一种特定化的政治参与行为。
同时作为消除民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减压阀”,其权利救济途径也只是包括行政复议、举报、申诉等行政救济。
而要彻底的化解纠纷,实现诉求,依赖于司法途径的解决才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主要形式。
如果将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或者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势必会使该项制度承载其难以负荷的重任,其功能失衡与制度异化在所难免,同时也会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的冲击。
因为,人们把信访作为解决冲突、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而被社会所接受的现实基础就在于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合理的怀疑。
容许用信访的方式来代替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凸显我们整个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也彰显出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危机。
正如有学者所言,信访这种“玄机”重重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
[5](p226)
因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本身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消解和冲击,从国家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的角度看,信访功能应该回归本意,即强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逐渐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此同时理顺公民权利救济途径,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树立起司法的绝对权威,这才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之道。
三、前景:
制度缺陷与机制整合
(一)涉法、涉诉信访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冲突
对于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公正和效率几乎是他们的共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这三个关键词中,公正被放在了第一位。
法律本身公正性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在法律中确立平等适用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因性别、民族、种族、地位、身份等造成法律适用中的任何偏袒和歧视现象,那么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任何人都必须接受。
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能够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最有效途径——公正程序。
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说是以信访制度代替了司法程序自身吸收不满的功能。
因为在实践中虽然有借助于信访的渠道“还原事实真相”、“讨回了公道”,但是从制度上和理论上分析,这种结果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非程序性,更何况“支配这种救济的又是一套因救济对象、救济目标、受理主体、时事政策甚至因运气而变动不居的所谓‘潜规则’”。
[6]所以,社会上就流行“大闹大得益,小闹小得益,不闹不得益”的说法。
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实现救济鼓励的是一种无序的、权大于法的救济途径,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大相径庭。
程序正义的另一个价值是效率,虽然公正和效率在程序价值清单里不属于一个层面的,但是只有体现了效率价值,诉讼制度才具有了与其他制度竞争的基础。
通过诉讼渠道去解决纠纷意味着需要司法资源的投入,如何以较少的投入换取较大的收益,是立法部门、司法机关、当事人乃至一般公民都关心的问题。
那么通过涉法、涉诉信访,能够达到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效果吗天津市某学校老师邵慧敏因不服法院对于儿子死亡原因的判决结果,一直蹒跚在信访之路上,竟成了“老上访”。
[7]像这样的例子屡见报端。
可见,在现实中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解决遥遥无期的现象大量存在。
另外,实践中重复缠访、闹访也占用了大量的申诉资源,圈内人常以“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人的诉求”来形容信访工作的困境。
这说明“力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
篇二: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意义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
一、信访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
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
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
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
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
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
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信访”制度?
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
经验表明,很多针对政府部门的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
其次,有些事件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也不一定是缓解不满的最佳方法。
在大多数社会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
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政府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分资源,详细调查政府的决策过程。
由
于上述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简便的、高效率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
三、研究信访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的改进工作2、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
滋生3、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4、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信访制度的设置,及时将民意上达,解决了一部分信访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
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篇三:
关于转变信访工作职能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20xx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正式实施,对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工作模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信访工作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
各地各部门在扎实深入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出现了一些认识偏差。
笔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是在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的正常现象,根源在于在加快改革的步伐中,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还没有从传统观念和工作模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因此,在新的背景下,必须重新思考和定位信访工作职能。
笔者在充分领会上级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基层信访工作实际,对转变信访工作职能做了一些思考。
一、信访工作职能需要尽快转变
原有的信访工作模式过分强调信访部门的作用,由信访部门包打天下,将解决社会矛盾的重担过分集中在信访部门,往往造成信访部门疲于应对。
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并非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因此,只能采取沟通协调的方式化解信访事项,与有权处理机关纠缠不清,费力不讨好。
为了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代价和成本,一味地迁就信访人的不合理诉求,在客观上推高了信访工作成本,甚至冲击了司法工作的权威。
虽然这种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敏感时期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很显然,照此下去,信访工作的路径会越走越窄,难以为继。
因此,从20xx年开始,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新举措,特别是《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实施以来,有权处理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信访部门不能再越俎代庖,替代有权处理机关拿出结论,信访部门的职能应由直接处理信访事项向监督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转变,监督职能将成为信访工作的主流,监督有权处理机关按程序、按要求处理信访事项将成为信访部门的主业和主责,也将是信访工作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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